超市寄放物品丢失,谁负责任?
作者:陆建辉 发布时间:2006-06-12 浏览次数:3795
[案情]
2005年11月1日下午,黄安在大家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黄安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1256776748的密码条找到大家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个人钱款计80000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大家发超市工作人员将黄安指认的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工作人员告知黄安,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当晚,黄安向当地市公安局所驻警署报案。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一、皮包、包内物品和雨伞是否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二、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的退币型自助寄存柜,是大家发超市于2003年10月从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购入的。当时共购入24个寄存箱为一组的自助寄存柜21个,16个寄存箱为一组的自助寄存柜1个,全部安置在店内。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操作步骤”的内容为: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取包…1、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门一次。“寄包须知”的内容为:1、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2、寄包前先将未关的箱门关上,再投币寄包;3、寄包必须投币开门,密码纸妥善保管,供取包使用,密码只能开门一次;4、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5、当晚22:00前请取走您的物品。另,大家发超市在其服务台内,还设有“大件寄物”的服务项目。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综观黄安所作的陈述,只能证明2005年11月1日下午在大家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过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但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曾将内有80000元钱款的皮包等物放入寄存箱内。但黄安对大家发超市所设的自助寄存柜上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及设有“大件寄物”的服务项目应该是明知的。而且是选择了退币型自助寄存柜寄存方式。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大家发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大家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印制着“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通过“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大家发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给消费者。黄安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仍不用人工寄存而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说明黄安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大家发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暂时存放。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黄安按照自助寄存柜的操作步骤,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直接取得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物品的目的。这一过程中,黄安的物品没有转移给大家发超市占有,大家发超市也没有收到黄安交付保管的物品。黄安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而大家发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大家发超市通过印制“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等情况,可以认定大家发超市的出借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对无偿借用给消费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大家发超市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黄安既不能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大家发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因此,黄安要求大家发超市承担其所称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建议]
当前,许多超市除了向消费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务以外,还推出智能化自助寄存柜服务。这本是一件既方便到超市购物的消费者,又为超市节约经营成本的好事。但由于自助寄存柜服务是现代经营理念和新技术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的保管寄存范畴,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新型的借用关系,由此引发本案这起因消费者使用自助寄存柜而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大家发超市虽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相对消费者来说,经营者占据着资金雄厚的优势,是强者,理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以人为本的服务,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满意、使消费者放心”,这是现代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循的经营宗旨。就本案来说,如果超市能将“自助寄存柜”改变一下名称,使其更体现因使用该柜而在超市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借用关系,则能减少误解;如果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和密码条上能明确显示箱号,则可能避免消费者错拿错放物品;如果超市能利用现有技术在自助寄存柜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则黄安所称遗失的物品是否放入了寄存柜内,如果放入是被何人取走以及如何取走的等问题,就会一目了然。超市不应该满足于已将注意事项用文字明示给消费者,还需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智能化自助寄存柜的管理,使其更趋完善,力争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