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接到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后,海安某建筑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

这家建筑公司在20054月和5月的中旬,分别承建海安县城3处商品房建设工程,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手续。海安县环境保护局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补办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且未履行义务,海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062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安县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评析:所谓噪声,是指各种物体振动而产生的使人厌烦、为人们所不需要并对人体有害的声音。它是现代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对人体以及人们工作、生活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噪声在40分贝以下不足以对人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超40分贝声级达到50分贝声级左右,就会影响人们的睡眠;60分贝左右声级会给人们的学习、工作造成干扰;70分贝以上声级则会引起人们注意力分散;90分贝声级,则会严重干扰人们的工作;90分贝以上声级的环境会造成人们听力持续下降,听觉迟钝,甚至造成噪声耳聋;噪声声级达到120分贝,就会导致人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和视觉系统的功能紊乱;噪声若达到175分贝声级就能致人死亡。然而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城市,噪声已成为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老大难问题。因此,我国积极实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举措,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环境噪声(即通常所讲的噪声)划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4类。这里的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章中专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作了规定:⒈建筑施工噪声的达标排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⒉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申报登记。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的情况。⒊特殊限制。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⑵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该法第49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本案中,建筑公司未办理噪声污染申报登记,受到行政处罚也就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