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否从双方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作者:李全全 发布时间:2006-05-16 浏览次数:4968
原告赵某(男)与被告李某(女)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1997年12月生一子,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于2006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2004年4月6日法院通知开庭,庭前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育,抚育费自理;三、原告付给被告财产折款25000元,于4月7日调解书送达时一次付清。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手印。4月7日双方到庭,因原告称做生意资金紧张,25000元不能及时给付。为此,被告拒绝领取调解书,并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认为离婚协议已生效,法院应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离婚协议是否已生效?调解书应否送达双方当事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草签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法院应当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被告拒绝签收,视为送达。被告可就协议第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该离婚案件是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日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被告不能反悔。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调解协议不生效,不能立即送达。理由是:一、婚姻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集中表现为配偶身份权和夫妻财产制,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因此,离婚案件既涉及身份权,也涉及财产权,不同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二、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私下协议或群众、干部参加达成的离婚协议,均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本案虽然是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并由双方签名捺印的草协议,但双方并未领取调解书,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草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就身份关系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四、离婚分为依行政程序的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行政程序的离婚看,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因此,婚姻的解除,应当依双方取得法定的离婚证或法定的程序完结后才能生效。综上所述,对于本案,虽然赵某与李某草签了离婚协议,但最终双方要在领取调解书后才能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法定程序才能完成。在调解书送达前双方仍受《婚姻法》的约束,不能结婚。如果简单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势必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一方反悔的有可能上访或提出申诉,另一方可能再婚,造成矛盾激化;双方都反悔,不到庭领取调解书,离婚的效力如何确定;协议达成后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等社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本案被告反悔应当准许,如调解不成,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离婚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以法院送达调解书或判决生效之日确认离婚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