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4年3月22日,原告张忠元与盐城东发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职工餐厅承包合同1份,约定原告承包该公司职工餐厅。同年4月12日,原告向箱包公司交纳了承包餐厅定金57000元,后因箱包公司的原因致承包合同未能履行。2005年10月11日,箱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士杰变更为金雪银。2006年1月21日,王士杰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欠原告的定金57000元,如到3月30日前不能偿还,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后箱包公司和王士杰均未向原告返还定金。原告起诉,要求箱包公司和王士杰共同返还定金57000元。
  法院审判:响水县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因箱包公司的原因致双方签订的承包餐厅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与被告箱包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士杰在不担任箱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立还款计划,是其自愿向原告承担返还定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是债务的加入,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王士杰应负与箱包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返还定金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箱包公司与王士杰共同向原告返还定金57000元。
  法理评析:债务承担是债移转的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依照原债务人是否继续负有该项债务为标准,划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该条只对债务承担作了概括性规定,并未区分两种债务承担的类型。但根据立法本意,应包含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在学术上称为狭义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叫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债的关系;(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免除;(4)新加入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为不相依存的独立债务人。本案王士杰向原告承诺承担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但并未约定原债务人箱包公司脱离债的关系,此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据此,债权人主张承诺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返还定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