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作者:佟铃 发布时间:2006-11-28 浏览次数:4764
[案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行为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仝某某等人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仝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二者即有区别,又有联系。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即侵犯了市场交易公平、自由、平等的原则和买卖双方自由意志下进行的等价有偿交易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营利为目的,以使自己获取金钱或物质上的非法利益。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被害人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但二者在客观表现上有相同之处,即都有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胁迫”索要钱财的行为表现。在二罪中“暴力”和“胁迫”的内涵是相同的,其中“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和打击;“威胁” 是指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强迫交易罪虽然最终造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但其手段和方法同时也造成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强迫交易罪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最终也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所以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从而给正确判断二罪带来一定的难度。
鉴于此,
综上,根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精神,应当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