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赞同与否,男女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社会现象,也许是因为结合的简单,受到不同年龄层次人的“欢迎”,因而在我国呈现一种蔓延的趋势。但令人想不到的是,男女双方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却不像结合那么简单。当一切美好不复存在时,剩下的只有一起生活时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两人的存款该如何处置?一起做的生意如何分割?合伙买的房子、家具该怎样分配?甚至还有孩子的抚育问题。

19966月,同为离异人士的阿明和阿丽经人介绍相识后,即以夫妻关系同居。随后,二人商量以阿明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并一起进行装潢、添置物品。遗憾的是,双方没有如愿步入婚姻的殿堂,在20044月,二人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在此期间,阿明将房子卖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拿不到卖房款,阿丽一气之下,将阿明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对购房款及装修、购物等费用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丽主张该房是其与阿明的共同财产,但没有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阿明对该房有处分权。关于装潢及购物的费用问题,被告阿明认为是其本人出资,但原告持有相关票据佐证,同时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阿明给付原告阿丽相应的折价款。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正如上述案例中的原被告双方。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故,其凸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显得不近人情,难以让人接受,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的纠纷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表示: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笔者看来,要想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办理结婚登记,拥有法律保障。那么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清点和估算财产,确认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也就是说先把私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开,清算出各自的私人物品。而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共同购置或拥有的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等,如果当时双方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家具等),则应通过协商解决。

其次,合理分割财产。当双方涉及到产权问题时,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譬如,某男经营着一家产权为其女友的餐厅,这个餐厅从理论上讲应该属于女方,可女方没有直接参与经营,也不懂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餐厅分给女方,她不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得利益,还潜藏着可能因经营不善而赔钱、负债的风险。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把餐厅分割给男方,同时补偿女方相应的损失。合理的财产分割,与前面的清算和确权一样,当事人在请求法院在处理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纠纷时,理性的对待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