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走妇女的衣服使其身体受困而拿走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作者:李绍元 纪祥超 发布时间:2006-12-08 浏览次数:4699
[案情]
小地痞张某在旅游期间结识了富婆赵某,二人一见如故,二人当晚在某宾馆开了房间住宿。在宾馆房间里,张某叫赵某将衣服脱光,先去卫生间洗澡等他。于是赵某将自己衣服脱光后放在床边,然后去洗澡。此时张某赶紧抱起赵某的衣服,以及和赵某的一只女式手袋和手机打开房门就跑。赵某在卫生间听见声音不对,急忙出来,见张某将自己的衣服全部抱走了,赵某赶紧起身欲追张某,但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迫于面子很犹豫,此时张某在门外一边跑一边嚷嚷:“你有本事就追呀!”赵某闻言大怒:“你以为姑奶奶偶不敢追啊!”说完,赵某扯下床单披在身上紧紧追赶张某,张某故意往大街上人多的地方跑,赵某毫不畏惧,连追了两条马路,抓住了小地痞张某。
[分歧]
关于对小地痞张某的行为的定性,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抢夺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抢劫罪。
[分析]
首先张某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本案中行为人张某抱走被害人的财物时已经被被害人发现,从而失去了窃取的秘密性,因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张某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特殊的行为结构或者行为方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结合本案可见,行为人张某确实实施了诈骗行为,但被害人赵某并没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因而行为人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笔者认为张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认定本案中行为人张某抱走衣服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规定的“其他方法”是行为人张某构成抢劫罪的关键。抢劫罪中“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而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张某将赵某的衣服抱走让其光着身子同时使作为妇女的赵某身体受困不敢追出门外追赶,显然,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状态是行为人造成的。其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要件中的采用“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因为按照一般社会所能接受的观念,妇女在被置于脱光衣服的情况下是无法追赶和反抗的。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只要达到一般社会能接受的程度观念即可,至于被害人是否有超常的发挥和反抗,在所不论,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也是如此。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当然也就不构成抢夺罪了,因为抢夺罪只是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而抢劫罪则不但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也侵犯其人身权;另外抢夺罪的客观表现也与抢劫罪有较大的区别,抢夺罪的客观表现行为人当着公司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其财物,在财物被抢的一瞬间,被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损失。而本案中赵某并未当面实施抢夺财物,而是用欺骗的方法拿走财物。基于此,对于行为人张某只能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