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0510月,夫妇俩想在家乡开个饭馆,张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4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子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5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张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发现此房地理位置不佳导致生意亏损。张某则以当初王某买房时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刘某返还50000元。

张某能否要求刘某返还50000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能要求刘某返还50000元。理由: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既然是无权代理,张某就有权要求刘某返还5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张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张某是夫妻,王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张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50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