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撤销行政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作者:金传会 发布时间:2006-12-11 浏览次数:6479
[案情]
经原告范某申请,针对范某与第三人王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被告某镇政府于
[问题]
本案是否是法院属受案范围?是否应复议前置?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视为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有责任进行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性质,原告应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其不履行复议职责行为提起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为了及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选择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虽结合本案具体分析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及关系问题,但仍没有把握该案的实质问题,即该案中被告某镇政府作出撤销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及这种撤销行为是否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对案件具体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某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