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520张某找到经营电焊门市的刘某,让其给安装防盗窗,并交纳了200元定金。26日下午17时,电焊工刘某在为居住在珠江小区7号楼1单元201室的张某焊接防盗窗时,高温焊渣引燃窗下某广告公司堆放的广告牌引起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6户受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认定:一、火灾原因为珠江小区7号楼一单元201室用电焊焊接防盗窗,高温焊渣引燃窗下堆放的广告牌引起;二、事故责任:刘某违章动焊,直接导致火灾的放生,刘某负直接责任;三、火灾核定:6户直接财产损失共计101569元,其中居住在101室的王某家直接财产损失5967元。2006911,原告王某以刘某、张某、某广告公司、该小区物管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刘某在被告张某家中违章用电焊焊接防盗窗,高温焊渣引燃窗下被告某广告公司堆放的广告牌引起火灾,给原告王某家中造成直接损失5967元。被告刘某违章动焊,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70%)。被告某广告公司在居民楼下堆放易燃的广告牌,留下安全隐患,对于火灾的发生过错明显,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被告某物管处作为物管部门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0%)。被告刘某为被告张某家焊接防盗窗并预收定金,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其在从事承揽活动中的风险应由其自负,被告张某作为定作人没有指示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广告公司、某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4177元、1193元、597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造成原告王某财产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从本案分析,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张某与刘某的定作承揽关系。二是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从张某与刘某的关系分析,张某找刘某定做防盗窗,并向刘某交纳了200元定金,至此,双方已经形成了定作承揽关系,刘某有义务将张某预定的防盗窗安全的安装完毕。但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刘某没有注意安全事项,引起火灾,且在诉讼中刘某仅提供已过有效期的电焊资质复印件,因此,刘某为张某焊接防盗窗的行为属于违章作业,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张某作为定作人没有指示上的错误,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从事承揽活动中的风险应由其自负。

被告某广告公司在居民楼下堆放易燃的广告牌,导致火灾蔓延,对于火灾的发生存有明显过错,造成原告等6户财产损失,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分析,本案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其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及住户手册,证实原告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本案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允许被告某广告公司在其小区7号楼紧贴围墙壁堆放大量的易燃物(广告牌),留下火灾隐患,致使刘某在焊接防盗窗时,掉下的高温焊渣,引燃广告牌,引起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疏于管理,致使刘某在焊接防盗窗时,高温焊渣掉入某广告公司的易燃物上,引起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对该判决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