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按章支付医疗费 职工要求过高诉被驳
作者:陆建辉 发布时间:2007-01-19 浏览次数:2406
[案情]
于某系精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单位职工。
[审判]
[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精英公司在其职工于某患病时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于某因此被中断手术,后在他人出面写下借条后,精英公司才将支票转到医院,于某才得以继续治疗,但导致于某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手术;于某出院后,精英公司拒绝为于某报销医疗费,后经仲裁才得以报销,可见,精英公司既未及时支付于某医疗费,也拒绝为于某报销,按照劳动部文件规定,精英公司除应为于某提供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于某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于某既非患职业病,也非工伤,作为于某的所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承担其医疗费用。在于某生病需手术期间,精英公司已为其垫付了7万元医疗费用。作为职工所在单位已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现于某声称医疗待遇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在患病、负伤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关于当前社会保险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凡是应该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限期参加。二是加快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改革,继续开展生育保险改革的试点工作,争取在今后几年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作为权利一方的于某以其所在单位精英公司未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延误其医疗时机产生了不必要的医疗费用为由而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已就精英公司在处理本事件中存在的瑕疵作了纠正,但于某不服再次进行申请仲裁,对再次的仲裁又不服而形成了本案的诉讼。作为于某所行使权利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于某作为劳动者,其医疗待遇是否受到损失。于某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向精英公司申请医疗费用,精英公司于次日将医疗费6.5万元转入医院帐户,加上于某在入院时借单位0.5万元,精英公司合计预付于某医疗费7万元,而于某住院期间实际医疗费用为66959.02元。于某称,精英公司拒不履行承担医疗费的法定义务,延误了最佳手术时期,致于某心脏不得完全治愈的后果,给其造成医疗待遇损失,因于某对此请求未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于某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对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之规定,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