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魏某系某村委会村民。20019月初,魏某经与某村委会协商,某村委会同意将位于该村刘某家后的2亩责任田承包给魏某使用,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但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自1998年起一直是刘某。自2001年底,魏某多次找刘某协调,并找村委、乡调解处理均无果。遂于20061225将某村委会列为被告、刘某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将2亩土地交付给其使用,刘某承担连带交付土地义务。

[审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魏某与第三人刘某之间涉及的系同一责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评析]

两个以上农户同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同一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而产生承包经营权属争议的,因农户依法获得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中对承包地的合法使用权是最重要、最实质性的权能。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本案原告魏某与第三人刘某之间涉及的系同一责任田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和加强,种地的收益明显提高,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和渴望前所未有。国家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对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了一定影响,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并使得以往土地流转过程中本来就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迅速激化。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之所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只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了,才能保障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才能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才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