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男童酒楼就餐跌落电梯井受伤谁担责?
作者:杨维松 发布时间:2007-03-08 浏览次数:2696
本网镇江讯:十岁男童酒楼就餐跌落电梯井受伤,该电梯却是多家单位公用,而使用者又不是电梯所有人,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孩子住院治疗期间的补课费是否赔偿范围?酒楼应该不应该赔偿伤者精神损失费?
男童酒楼就餐跌落电梯井
到了医院经检查,明明身体多处受伤骨折,遂住院治疗。直到
出院后明明在家休养,明明的父母最担心孩子住院耽误了学习,为此为孩子聘请了家教补习功课,共花费了5300元。
明明出事的时候所使用的电梯的所有权人为某糖烟酒公司,电梯的使用人为某酒楼与某某浴场。
为索赔受害者法庭起诉
因索赔明明的家人和酒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酒楼辩称,明明在该酒楼就餐时使用的电梯所有权人是糖烟酒公司,酒楼与某某浴场是电梯的共同使用人。明明不能举证证明电梯存在瑕疵造成其伤害,且明明与该酒楼发生的是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明明的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故要求驳回明明的诉讼请求。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明作为已满10周岁的自然人可以独立使用电梯,酒楼、某某浴场、糖烟酒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使用人、所有权人,对电梯的质量承担举证责任。酒楼虽然提供了事发前一年以及事发后当年的电梯检验报告,但酒楼不能提供事发时的电梯检验报告,而庭审中酒楼陈述在事发后镇江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所派员对电梯进行了检验,对此,酒楼、某某浴场、糖烟酒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酒楼、某某浴场、糖烟酒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明明跌落电梯井中系明明故意行为,故被告酒楼、某某浴场、糖烟酒公司连带对明明遭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明明的损失有:医疗费37451.28元;护理费5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9276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年龄、损害的后果酌情确定为20000元;其他合理费用,明明因遭受损害无法正常上学,聘请家教的费用5400元。上述九项合计122799.28元。扣减酒楼已支付的17000元,酒楼、某某浴场、糖烟酒公司应赔偿明明105799.28元。据此,
终审判决认定特殊侵权止纷争
一审宣判后,该酒楼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他们对于电梯安全运行质量标准的举证责任已完成,其提供了镇江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所分别于
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进一步提出,明明受伤后,因监护不当,造成明明再次外伤,对此应当由明明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二审审理中,明明的法定代理人向中院表示在原判决确定的赔偿款责任的基础上,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讼争电梯是建筑物上的设施。该电梯的所有权人为糖烟酒公司,使用人为千禧龙酒楼与巨浪潮浴场。本案中,明明跌落电梯井中受伤,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明明使用电梯过程中受到伤害,并无不当。虽然上诉人提供了事发前一年以及事发后当年的电梯检验报告,但该两份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明明坠落电梯井的原因,也不能排除上诉人等单位的过错。上诉人认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以及巨浪潮浴尝糖烟酒公司对明明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补习费54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对于因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应当包括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明明应受到伤害后需要补习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认为是明明一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明明一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结合特定师资的市场等实际情况,认定明明补习费为5400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且上诉人没有过错,原审法院确定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的理由,本院认为,明明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明确按照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且原审法院也是按照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引用的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上诉人没有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依据明明的伤情等证据,酌情认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也是正确的。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上诉人认为即使电梯存在问题也应当由其他使用人等共同承担责任的理由,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减轻其对明明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另行处理,故对于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本案中不予理涉。
对于上诉人认为明明的监护人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明明使用电梯并不是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理由,而且虽然明明在坠落电梯井受伤后又因其他外伤受到再次伤害,但再次外伤后仅仅进行了门诊治疗,明明的监护人并没有明显过错,现鉴于在二审审理中,明明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在原判决确定的赔偿款责任的基础上,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
一起十岁男童酒楼就餐跌落电梯井受伤索赔案至此虽然尘埃落定。但却再次为孩子的家长们和服务行业敲响了安全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