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329日审理了一起特殊名誉侵权案。2004831日,被告黄玉建借原告杜文平身份证,到贾汪联通公司购买手机,当时,联通公司与徐州中行开展一项一年消费达一定的数额赠与一部手机,购机者同时在中行办理长城信用卡,购机者的话费由中行支付。在办理长城信用卡时,被告黄玉建代原告杜文平填表签字。

因被告黄玉建以原告杜文平名义办理的信用卡,黄玉建在手机消费过程中出现透支。中行支付话费后,导致该卡出现透支,中行通过原告并告知拖欠款的事实,原告又找被告黄玉建,因黄玉建已将该手机转让他人(马某),与马某协商解决未果。导致欠款末还。银行网上信息系统已记载原告信用不良。200611月原告在申请办理贷款购房业务时,得知其已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不予给其办理贷款业务。

原告杜文平找中行要求消除其不良记录未果。于200714日诉至贾汪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原告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2、判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3、赔偿房屋评估费3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在此次信用卡业务中银行系统造成的原告杜文平不良信用的记录;

二、被告黄玉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文平评估费损失210元;

三、被告黄玉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文平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告中国联通贾汪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元。

四、驳回原告杜文平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及其他费用2920元,由原告杜文平负担 420   元,被告黄玉建负担1200元,中国联通贾汪支公司负担3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负担1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身份证是关于公民的身份的证明,第十七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原告杜文平将身份证出借给被告黄玉建办理手机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同时在被告中国银行通知原告交纳因手机业务而欠交的信用卡费时,原告明知其曾经将身份证借予被告黄玉建,却没有与被告黄玉建协调好交纳费用的事宜,造成了原告有不良信用的记录。综上,原告违法出借身份证,放任对其身份证的管理,是信用卡拖欠费用后原告被自动计入不良记录的原因之一,对此原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黄玉建借用原告的身份证办理手机业务,其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庭审情况,被告黄玉建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名誉办理了信用卡业务,黄玉建在手机消费过程中,又违反诚信原则,拖欠信用卡已支付的手机费用,造成原告被银行系统计入有不良消费的记录,以至原告未能办理房屋贷款,并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失,对此,被告黄玉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按照中国银行办理长城信用卡的规定,申请办卡人办卡时应提供本人的有关资料。本案中,被告黄玉建冒用原告之名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已被确认,要认定被告中国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就应确定中国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有无过错,根据本案的情况,即被告中国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有没有尽到谨慎审查、注意的义务。根据庭审双方提供证据的情况,首先,黄玉建在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是原件;第二,杜文平所在单位徐州市贾汪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在杜文平申请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上已盖章予以证明。虽然此申请表是被告黄玉建所填写,基于原告单位的证明,被告中国银行有理由相信是杜文平自己申请办卡的,由此可见,被告中国银行已基本尽到了审查义务,故被告中国银行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被告黄玉建冒用原告杜文平之名办理并使用信用卡的事实已被查清,被告中国银行依据署名为原告的信用卡拖欠费用且没有按照规定补清欠款而确定原告信用的不良就没有了事实依据,故被告中国银行应消除银行系统内记录原告杜文平不良信用的记录。

被告联通公司在与被告中国银行联合办理信用卡代交手机费业务的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黄玉建持原告的身份证办理手机业务,在手机业务中,被告联通公司没有仔细审核。故联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是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应支付的抚慰金,不包括侵权人应赔偿经受害人因侵权而支付的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其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倡导文明进步的良好道德风尚。本案中,原告杜文平自身疏于对身份证的管理,且原告在银行系统内的不良记录被公众所知悉的范围不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全部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杜文平主张被告赔偿300元房屋评估费问题因杜文平在银行系统内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导致其不能贷款购房,鉴于庭审中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房屋。评估费300元应认定为原告的直接损失,被告黄玉建应按其过错大小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