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某、张某某是从小的一对好朋友。为了寻求自身发展,20003月二人一同南下打工。在打工期间,未经婚姻登记两人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随着两人的共同努力,生活一天一天充裕起来,为了庆祝两人的“结婚纪念日”,并表达对张某某的感情,20035月李某某为张某某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张某某,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李某某、张某某二人。然后幸福的记忆还没有淡去,不幸就发生了。张某某上班途中,因车祸意外死亡。于是李某某处理完善后事宜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支付10万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却以李某某和张某某的婚姻不合法,李某某对张某某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李某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虽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某10万元赔偿款。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非法同居者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而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没有进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投保人李某某李某某来说,被保险人张某某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但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毕竟不同,更不应以婚姻法律规范,否定保险法律条款的法律效力。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它的确定不应当做狭义理解,更不能以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合法性来否定保险利益的不合法。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据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即便婚姻关系不合法,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具有保险利益。李某某和张某某之间的存在保险利益的。虽然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