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系一公司业务员,今年2月,刘某从外地催收货款返回途中,不慎将装有50万元银行汇票及其它票据的皮包丢失在公交车上,刘某遂在报纸和电视上发布“寻物启示”,称若有人送还上述物品,将重谢5000元。张某拾得后,送还给了刘某,因刘某反悔拒绝支付酬金,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酬金5000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寻物启示”属悬赏广告,在张某将拾得物送还给了刘某后,张某与刘某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刘某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刘某支付张某酬金5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悬赏广告”引起的合同纠纷。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行为人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义务。刘某在报纸和电视上发布的“寻物启示”即是“悬赏广告”,是刘某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张某按广告要求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拾得物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刘某的有效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此时,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成立,从而形成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刘某不能事后反悔拒绝给付张某酬金,而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约定向张某支付悬赏广告中许诺的酬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