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中受伤 责任谁担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07-04-24 浏览次数:1775
[案情]
小李乘坐客车到云台山旅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有一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让,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致使我的头部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我找车主商谈赔偿问题未果,于是,小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司机与引起险情发生人赔偿其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引起险情发生人赔偿小李的损失50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紧急避险的问题。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措施。小李的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在汽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刹车造成的。但是,司机突然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违章行人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当时情况下,紧急刹车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选择,司机的避险行为也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司机的行为是合法的,依法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那个违章横穿马路的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