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期已满 优先购买无依据
作者:新愚 发布时间:2007-10-24 浏览次数:1630
[案情]
李晴承租房东赵宾一套2室1厅的房屋,租期一年。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赵宾出卖房屋并非在李晴的承租期内,李晴依法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因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在承租期内(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事实上的承租期)。
李晴承租赵宾的房屋已过承租期限,并搬出了承租房,双方已依法终止了租赁关系。所以,即使李晴的出价等购买条件与他人一样,依法也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主赵宾有权自由选择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