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晴承租房东赵宾一套21厅的房屋,租期一年。200745租期届满,李晴将房屋交还了赵宾。57 ,赵宾贴出告示,表示出卖该房。李晴得知后便与赵宾协商购买,但同时也有钱某前来洽谈购买事宜。钱某出价20万元,李晴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赵宾于510和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晴认为,他曾是该房屋的租户,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赵宾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赵宾出卖房屋并非在李晴的承租期内,李晴依法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因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在承租期内(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事实上的承租期)。

李晴承租赵宾的房屋已过承租期限,并搬出了承租房,双方已依法终止了租赁关系。所以,即使李晴的出价等购买条件与他人一样,依法也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主赵宾有权自由选择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