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体工商户打工的临时工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左其洋 周万春 发布时间:2007-11-06 浏览次数:1832
[案情]
汪某系某纺织厂下岗女工。2007年2月,汪某应聘到胡某经营的塑料厂干临时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胡某之间虽未签定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汪某在工作时间受塑料厂副厂长指派,协助其他工友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时被机器轧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且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汪某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的权利。由于该塑料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遂判决支持了汪某主张。判决后,胡某虽表示不服,但并未提起上诉。
[评析]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等。
本案中,虽然汪某是塑料厂的临时招聘的工人,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胡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系该塑料厂的业主,汪某已与胡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受塑料厂副厂长指派,在协助其他工友从机器上向外搬运加工好的塑料制品时被机器轧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塑料厂临时工这一事实,不影响工伤事故的认定,也不影响其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部门认定汪某属工伤并无不当,由于该塑料厂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汪某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汪某这个临时工,终于通过法律手段从胡某这个个体工商户手中,讨回了其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