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许天如系出租车个体户,他的车每天晚上停在自家的院内。2006年夏天,他晚上10点多钟想开车去岳母家接妻子。他在自家院内想把车调过头来,由于天太黑又喝了几盅酒,倒车的时候把前来串门的李某当场撞死。于是,许天如马上报了警,公安民警前来勘察并把他带了回去。

[审判]

有人认为许天如的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有人认为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最后还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一罪名指控成立,又因许天如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

[评析]

本案之所以不认定许天如犯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因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车辆。而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则成为判决是否属法律所指的“道路”的准则。而住宅的院内并不是允许社会机动车必须通行的场所,因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即使许天如在院内倒车致人死亡,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许天如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前后是否有人经过,应当预料到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从事的措施,致使前来串门的李某被碾轧当场身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心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按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最终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