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乘车身体受到伤害,车主应承担责任
作者:张剑 发布时间:2008-01-16 浏览次数:1631
[案情]
2006年某日,张某乘坐倪某的个体客车到徐州办事,因张某与倪某双方是朋友,倪某拒受张某车票款,途中因乘客比较多,张某主动让出座位,欲座到发电机盖上时,客车因躲避突然出现的骑车男孩一个急刹车,致使张某的头碰在车窗玻璃上,头部及面部多处受伤,花去6000多元医药费,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小男孩没有找到。后张某找倪某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法院。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倪某承担张某医药费等各种费用7200元。
[评析]
某县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的损失应有车主倪某承担。因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免费搭乘倪某的车辆,因司机途中司机因紧急避险而造成张某头部等多处受伤,在主观上张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车主张某应当负赔偿责任。虽然张某在乘坐倪某的客车是免费,但不能据得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