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张剑 发布时间:2008-01-18 浏览次数:2996
[案情]
2007年4月一天,被告人王某到某工商银行办事,发现自动柜员机内有一遗失的信用卡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王某便就取出20000元。后失主发现报案,王某落网。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评析]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目前,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本案中,王某发现他人信用卡留在柜员机内后,应主动交相关部门处理,但其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现金20000元,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