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包装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经常发生买卖业务。20071月,包装公司应服装公司的口头协议又向其供应纸箱一批,计价款2318.70元。200710月,包装公司向服装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服装公司也办理了相应的税务抵扣手续,但其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故包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318.70元。而服装公司辩称该协议只是口头作出的,不能作数。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服装公司支付原告某包装公司价款2318.70元。

[评析]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合法有效。

但是这种合同完全给予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一旦一方否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则另一方很难举证,所以最好还是留下书面的证据。也就是俗话说的“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没有书面,至少也要有第三人在场。因此,虽然口头的合同是有效的,但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

本案中原、被告间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称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局认证清单、认证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由于被告至今未能清偿债务,故原告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