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剃成“平头”,理发师应承担何种责任?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02-27 浏览次数:1732
[案情]
原告王某原来留有“自然式”中长发型,其也非常喜欢这种发型。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王某到某理发店去修理头发,恰巧在理发店门口碰到其两个朋友张某和李某,他们一起走进理发店,张某和李某先行要求理发师周某将他们的中长式头发剪成短式的“平头”。在轮到原告王某理发时,周某在没有征询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就使用电动剃头工具将王某的头发一下推平了一块。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王某朋友三人一同到理发店理发,原告在理发前没有事先声明其所理发型,应推定其所理发型和前面二人所理发型相同,因此拒绝原告要求。王某遂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1、周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为王某剃成“平头”,是对王某身体权的侵害,法院应以侵权责任支持王某主张。
2、王某与周某之间的诉讼,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周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王某剪成“平头”,是没有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周某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不存在侵权责任。
3、王某与周某的纠纷,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以王某的选择追究周某的侵权责任。
[审判]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判决周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和赔偿王某精神损害。
[评析]
本案涉及到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所谓的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相互吸收,又不同时并出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中的一项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首先,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理发店开门营业,而原告王某到理发店坐到理发椅子上,理发师将围布围在王某的身体上,应该说,双方已经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此时的服务合同已经订立。作为理发师周某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其修剪头发,而作为王某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理发店所标明价款付费。本案中,在原告王某未事先声明其所修剪的头型的情况下,被告周某应有义务询问,否则,其在没有征询王某意见的情况下,将其剪成“平头”的做法,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侵权。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般看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本案,被告周某未经原告王某的同意(主观上有过错),擅自将王某的头发剃成“平头” (行为违法),造成原告王某的身体权的侵害(损害事实存在,这种损害是被告违法行为引起的存在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周某擅自把原告王某剃成“平头”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同时要求被告进行双倍赔偿,原告只能择一而行使权利。法院在向原告王某进行法律释明后,最终以王某所选择侵权责任赔偿要求,判决被告周某承担责任,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