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数额超过债权数额时如何处理?
作者:陈明贤 发布时间:2008-02-27 浏览次数:1770
[案情]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债权凭证(欠条)先交给一方当事人,债权凭证持有者拥有该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一份债权多次转让,按照通知的先后顺序,通知在先的发生法律效力。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审判]
法院采纳上述第二种观点。
[评析]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一、债权凭证(欠条)先交给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能否拥有债权?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凭证持有者拥有该债权。理由是,债务人欠债权人多少债务应当以债权凭证为依据,没有债权凭证,债权人无法转让债权。其次是债权人将债权凭证交给一方当事人后,其权利义务由新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无权再将已转让的债权再次转让给他人,否则转让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拥有债权凭证(欠条)并不一定拥有债权。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本案中,某学校欠戴某191880元,该校于2006年9月8日给戴某出据欠条后,戴某于9月20日给徐某写一份债权转让通并将该欠条交给徐某持有。戴某虽然将该欠条交给徐某持有,但徐某直至 12月13日才向某学校送达该通知,其通知迟于胡某于9月29日向某学校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根据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戴某转让给徐某的债权不能成立,转让给胡某的债权合法有效。法院采纳后一种观点。
二、债权转让数额超过债权数额(一份债权多次转让)时如何处理?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被转让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理由是,被转让的多个债权人并不知道债权人转让债权情况,为了使被转让的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按照公平原则,每个债权人均应按被转让债权比例实现自己的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一份债权多次转让,按照通知的先后顺序,通知在先的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戴某将某学校欠其工程款多次转让给他人,且转让数额已超过某学校欠其工程款数额,按照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本案的通知顺序为胡某、孙某、徐某、王某,通知在先的先受偿,直至债权转让完毕。该案徐某通知在后,因该笔债权已不能偿还到徐某,故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采纳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