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某某。应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某是金湖县环卫处驾驶员。2006122611许,被告人应某某上班驾车在金湖县工业园区理士电池厂清理垃圾后,从该厂南门由北向南行驶,当左转弯驶入神华大道时,未避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某(男,19761010生)相撞,致张颅脑、胸部损伤死亡。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应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4万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应某某能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经济赔偿,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7315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34号判决:

被告人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与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同一条文内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应某某的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可判处拘役,而不能减轻判处管制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刑是拘役,但是,根据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被告人应某某能投案自首,就可以减轻处罚,而既然是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应当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应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应某某应选择低于拘役的刑罚判处。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予以判决。笔者同意第二种已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对法定刑的理解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准确理解法定刑的涵义,是正确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前提。法定刑就是法定刑罚,即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期限和刑罚幅度,一般情况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的刑罚标准亦称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对法定刑采取的是相对确定刑为主、绝对确定刑为辅的立法模式。一种犯罪有的只设置了一个量刑幅度,有的设置了数个量刑幅度。多数情况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都规定了一定的刑度,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也有的一个量刑幅度内没有设置可供选择的刑度,如绝对死刑,绝对无期徒刑等。具体到个案,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规定的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如果所犯罪行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作为法定刑。第一种意见把一个量刑幅度内的不同刑种当成不同的量刑幅度,认为有几个刑种就有几个量刑幅度,也即具有几个法定刑,这显然是错误的。

(二)对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理解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定刑是一个量刑幅度,在这个量刑幅度内,一般存在最高刑点,最低刑点,还有处在中间位置的各个刑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应低于法定刑的最低刑点以下处罚,而不包括法定刑的最低刑,比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如适用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不包括十年有期徒刑)。象本案的交通肇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同一条文内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应某某的犯罪情节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对应某某判处较低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都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所以第一种意见在法律适用上也是错误的。

[本案的法律适用]

虽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犯罪,未再规定低一档次的量刑幅度,但是根据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大家对应某某仍可以减轻处罚无分歧意见。由于被告人应某某的行为所适用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要对其减轻处罚,就只能适用低于拘役(不包括拘役)的刑种,故以管制刑进行判处为宜。因此,金湖县人民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予以判处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