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袁某二人约定虚假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A公司依法成立。公司成立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调查并核实该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等为虚假材料,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后依法撤销了该公司登记。事后,两人依法重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A公司,经核准后A公司重新成立。现宋某以A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为由,诉请法院对A公司进行清算。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有符合解散的法定条件后,才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

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宋某、袁某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等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已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于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但事后两人作为公司股东补交出资、重新提供公司登记材料后,公司登记机关又向A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说明被告A公司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且公司尚未解散而直接请求公司清算,亦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对公司进行清算的程序。故原告宋某的诉请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