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原告金某与被告戴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2007年6月,原告金某又以在离婚时遗忘了部分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40万元。原告金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06年5月18日在某县农业银行的个人业务凭证两份,在该两份凭证中反映出在2006年5月18日被告戴某在该行开户,分别存入两笔款项,合计人民币40万元。被告戴某对此也予以认可,并承认这些款项由其经手支出。原告金某认为,上述款项在双方离婚时未想起来没有分割,该部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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