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王某犯出售假币罪是否构成既遂
作者:杨军 发布时间:2006-02-23 浏览次数:4310
王某有一批假币待售,在与下家张某谈妥后,于第二天在王某的家里将面值5万元的假币交给了张某,随后按照约定王某随张某到银行里去取钱,正当二人走出王某家院门时,公安机关一举将此二人拿获。后王某被公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王某犯出售假币罪没有异议,但就既遂还是未遂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应为出售假币罪未遂。理由是:出售购买假币是一种交易行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以整个交易的完成,最终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结果和目的为既遂标准,也即出售者实际获取了钱物,购买者实际取得了假币。在本案中,王某虽然将假币交给了张某,但正当跟张某出去取钱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可见整个交易并未完成,王某由于未拿到钱物,因而其预期的结果和目的并未完成,因此对被告人王某只能以出售假币罪未遂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应为出售假币罪既遂。就出售、购买假币罪,刑法并没有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没有规定以特定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以是否达到预期结果和目的为该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出售购买假币行为的完成,是指关键性核心行为的完成。出售购买假币虽然是一个复杂渐进的过程,但具体而言,对于出售假币来说,其核心行为是交付假币,对于购买假币,其核心行为是领受假币。因为这些行为是出售购买假币过程中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行为,随着这些行为的完成,即构成了本罪的既遂。至于出售者出售假币后是否取得了相应的钱物,则不影响本罪既遂,其仅仅是量刑的一个情节。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既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王某犯出售假币罪没有异议,但就既遂还是未遂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应为出售假币罪未遂。理由是:出售购买假币是一种交易行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以整个交易的完成,最终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结果和目的为既遂标准,也即出售者实际获取了钱物,购买者实际取得了假币。在本案中,王某虽然将假币交给了张某,但正当跟张某出去取钱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可见整个交易并未完成,王某由于未拿到钱物,因而其预期的结果和目的并未完成,因此对被告人王某只能以出售假币罪未遂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应为出售假币罪既遂。就出售、购买假币罪,刑法并没有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也没有规定以特定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以是否达到预期结果和目的为该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出售购买假币行为的完成,是指关键性核心行为的完成。出售购买假币虽然是一个复杂渐进的过程,但具体而言,对于出售假币来说,其核心行为是交付假币,对于购买假币,其核心行为是领受假币。因为这些行为是出售购买假币过程中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行为,随着这些行为的完成,即构成了本罪的既遂。至于出售者出售假币后是否取得了相应的钱物,则不影响本罪既遂,其仅仅是量刑的一个情节。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既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