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有欠条就能赢官司
作者:侯盈 发布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4665
案例1:娄某与李某于199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子李超随娄某生活。1993年10月经法院调解,李超改由李某抚养。但调解生效后,李超仍随娄某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998年8月,李超欲考南京艺术学院接受高等教育,因学费问题,娄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支付李超一半的学习费用。李某同意并为娄某书写了欠条,内容为:“今借娄某21000元正,四年还清,不付利息,每月还款5000元正。从2000年8月为起点。欠款人:李某。”因李某未履行欠条的内容。娄某于2005年9月诉至法院。李某主张书写欠条并不是向娄某借钱,只是为李超考取南艺后所支付学费而用。李超未考取南艺,欠条不予成立。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娄某书写的欠条,名为借据,实为李超的学习费用及生活费的负担所达成的协议,且无证据证明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娄某有权要求李某按欠条协商的内容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故鼓楼法院判决支持了娄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孙某与周某自2000年1月开始即存在业务关系,周某经孙某购买水泥,周某收到水泥后即付货款。2002年下半年开始,周某付货款的时间由定期改为不定期,孙某催要一次周某才给一次,但至2002年仍欠货款3000元。2003年1月,经孙某同意周某给孙某书写了没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款条。2006年1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周某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书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虽然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但出具欠条的日期为2003年1月,对此事实双方均予认可,但自2003年1月起孙某在诉讼时效中断后直至2006年1月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孙某2006年1月起诉,超过2年的诉讼时间。故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两个案例,都是因欠条引起,为何法院作出的判决截然不同。
案例1的焦点该欠条名为借据,实为双方对婚生子李超的学习费用及生活费的负担所达成的协议,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该案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合同无效情形出现,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的条件。该协议中没有附条件说明假如李超考不上“南艺”即不支付,故该协议仍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娄某有权要求李某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另外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生父母对养子女返还请求权,亲属间扶养、赡养、抚养请求权,离婚后抚养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本案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故鼓楼法院判决李某支付21000元。
案例2的焦点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欠款不同于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而欠条一旦形成,债权请求权即开始形成,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孙某向周某2003年1月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后,其间又没有新的证据证实自己向周某主张过权利,要过欠款,至2006年1月方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过诉讼,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孙某与周某自2000年1月开始即存在业务关系,周某经孙某购买水泥,周某收到水泥后即付货款。2002年下半年开始,周某付货款的时间由定期改为不定期,孙某催要一次周某才给一次,但至2002年仍欠货款3000元。2003年1月,经孙某同意周某给孙某书写了没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款条。2006年1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周某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书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虽然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但出具欠条的日期为2003年1月,对此事实双方均予认可,但自2003年1月起孙某在诉讼时效中断后直至2006年1月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孙某2006年1月起诉,超过2年的诉讼时间。故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两个案例,都是因欠条引起,为何法院作出的判决截然不同。
案例1的焦点该欠条名为借据,实为双方对婚生子李超的学习费用及生活费的负担所达成的协议,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该案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合同无效情形出现,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的条件。该协议中没有附条件说明假如李超考不上“南艺”即不支付,故该协议仍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娄某有权要求李某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另外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生父母对养子女返还请求权,亲属间扶养、赡养、抚养请求权,离婚后抚养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本案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故鼓楼法院判决李某支付21000元。
案例2的焦点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欠款不同于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而欠条一旦形成,债权请求权即开始形成,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孙某向周某2003年1月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后,其间又没有新的证据证实自己向周某主张过权利,要过欠款,至2006年1月方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过诉讼,所以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