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悬赏却不原物返还 失主将拾得者告上法庭
作者:陈健全 发布时间:2006-04-18 浏览次数:4141
拾得他人遗失物后要挟失主先付酬金,却未将遗失物完璧归赵,失主愤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拾得者告上了法庭。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此案失主终讨还公道,拾得者被法院判令立即将原物返还失主并退还失主酬谢的款物。
发布悬赏 寻找遗失物
2005年9月12日清晨,长江入海口的启东市合作镇还笼罩在薄薄的晨雾之中。“嘀嘀嘀”一阵闹铃声响过,镇上大江中学的秦老师一看小灵通,已经6点半了,一想孩子7点前要到校,她连忙拎起一只随身的黄色女包,匆匆忙忙地骑车送孩子去中心小学上学。送完孩子,她转身推车正要走,“啊呀,不好!”秦老师一声惊呼,原来她发现拎包不见了。这包里钱倒不多,仅有人民币10元、面值150的电话卡一张、小灵通、爱国者牌MP3,最为关键的是里面有她的身份证、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员证、图书证、饭卡、攻读教育硕士的近万元学杂费发票等。
秦老师忧心如焚,赶忙通过镇上的有线广播以及在校内、校外的路口到处发布悬赏寻物启事。内容为:“本人是大江中学教师,9月12日早上在大江中学到中心小学途中不慎遗失米黄色小提包一只,内有小灵通等物品及对本人非常重要的所有证件,如果您拾到或提供相关线索,请您与中心小学或大江中学或合作镇广播站联系。本人非常感谢并有重谢,对拾到者赠送小灵通一只和500元现金。谢谢您的支持!社会呼唤诚信!”
一波三折 “知情人”现形
9月26日晚,大江中学门房来了一位大约60岁左右的老汉,自称是“知情人”,可以协助秦老师将遗失物品索回,要求与秦老师面谈。丢包以来忐忑不安的秦老师接到门卫电话,就兴冲冲地赶到门口,对“知情人”连声道谢,如同见了救星一般。“知情人”自称姓张,说包被一个老头儿捡到了,他可以帮秦老师将包要回来,但500元奖金必须分文不少地给他。临走时,“知情人”留下了他家的电话号码和镇上五星村的地址。
次日晚,秦老师夫妇就赶到了张老汉家,给了500元钱,请张老汉一起去拾包的人家。但张老汉称:天已黑了,自己老眼昏花的,可能摸不着人家的门,还是让他白天去找。
10月6日上午,秦老师在校长的陪同下又来到了张家询问,打听包的下落。张老汉眨了眨眼,一声不吭地摇了摇头,将500元扔到了秦老师手上。秦老师无可奈何中一声叹息,重新走上了找寻之路。
时间不知不觉中一天天地过去了,眼看着南师大的硕士班又要开学了,没有了学员证、图书证暂且不谈,最要紧的是存有学位论文的MP3至今杳无音讯,秦老师焦急万分。秦老师情急之中,心头一个闪念:能否从遗失的小灵通入手寻找线索呢?
10月27日,秦老师到南通电信查询。一查,结果发现,从9月21日开始至今,该电话一直天天在频繁地使用;再查,一连串被叫号码中竟有不少连续就是张老汉自家的固定电话。秦老师一个电话打到小灵通,接电话的竟是张老汉的家人。秦老师豁然明白了:好呀,所谓的“知情人”,你终于现形了!
10月31日,秦老师向启东市公安局合作派出所报了警。该所陈警官接报后一听,张老汉竟是其同村的乡亲,当即骑车赶到张家询问,张老汉还是称:“我仅是知情,愿意出来一道做工作。”但矢口否认自己拾到了东西。
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当晚,张老汉敲开了陈警官的家门。陈警官出示了秦老师列具的遗失清单,张老汉一看,连忙称:“秦老师的丈夫表态小灵通不要了,MP3当时包内有,现在找不到。如果秦老师确要其他物品,她一定要先给我500元钱,才帮她向人家要。”这下,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陈警官又问:“东西到底是谁捡到的?”张老汉一声不吭,过了一会儿才吞吞吐吐地说:“是杨同村的一个老头儿捡的,但他家具体位置说不上来。”“那小灵通怎么一直是你在用呀?”陈警官突然抛出一句话。张老汉当即傻了眼,过了好一阵子才缓过神来,支支吾吾地说:“这是捡包的老头儿送给他的,待我现去跟他商量一下后再说吧。”说罢,转身即跑。
去杨同村至少需半个小时,但还不到10分钟,张老汉一手拎着个袋子,又敲开了陈警官的家门,将袋子打开后称:“瞧,人家拾到的包里只有发票和身份证,没有其他东西,秦老师如要,我一定要先拿到500元才行,否则什么也别想拿到。”
赏金付出 MP3仍未还
11月1日 ,秦老师明知张老汉是趁机要挟,但担心失物再有闪失,忍气吞声中让其丈夫黄老师去张家先给了张老汉500元。当天晚,黄老师再去张家,表示如能拿回MP3可加付酬金。张老汉拍拍胸脯,装模作样地称:MP3是肯定有的,但捡包的人思想不通,这只MP3他不想放手,还要再多少意思一下,不过他尽量向捡包的人将东西全部要回来。对张老汉的此番表演,黄老师也不愿点破,但留了个心眼,将当日双方的商谈情况进行了录音。
11月2日中午,张老汉交出了秦老师的身份证、发票及南师大图书证、饭卡、通讯录,但又故伎重演地称:“捡包的人思想不通,MP3还他处,还要再给点钱意思一下,我帮你要到后,再通知你。”
12月2日下午,秦老师追讨无望,遂向启东市合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为了弄清MP3的下落,人民调解委员会于当日来到了合作镇中心小学,在老师的陪同下,向上四年级已满10岁的张老汉外孙小林了解情况,小林反映:外公拾到了一只包,在家中看到过一只灰颜色翻盖小灵通和一只MP3。
12月5日,张老汉气冲冲地赶到合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称:“东西全已还给黄老师了,东西不是我拾到的,是外村一个老头子拾到的,MP3根本没有,这是秦老师自己瞎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不少工作,最终也未能调解成功。
诉诸法庭 是非有公断
三个月下来,秦老师夫妻俩为讨回失物已是心力憔悴,觉得对张老汉真够仁至义尽了,想不到他出尔反尔,无奈之下于2005年12月22日将张老汉推上了被告席。
秦老师诉称:被告明明是捡到了遗失物,不但不归还,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而且还刁难、要挟原告,100多天来反反复复的交涉,浪费了原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的行为明显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违,与我国法律相悖,被告不能归还遗失物,就不应取得赏金和小灵通。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小灵通、MP3、幸运狗牌黄色女包等遗失物,并退还500元。
在法庭上,被告张老汉开始仍然抵赖,但面对原告举证的南通电信查询话单、录音资料、陈警官等证人证言面前,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拾到了原告丢失的包,但仍否认包内有MP3,另外拾到的黄色包已被他丢弃。
一审经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被告在原告发出悬赏寻物启事后主动与原告联系,但在得到报酬后未将全部拾得物归还,其行为有失诚实信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双方争议的原告遗失物中是否含有MP3,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合作派出所陈警官的工作说明及其到庭作证的证言看,原告遗失物中应包含MP3。同时,因被告未按原告悬赏启事中的要约内容完全履行义务,因此,被告所取得的悬赏金及小灵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宣判: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MP3、幸运狗牌黄色女包;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斯达康小灵通一部、现金人民币500元。
上诉无理 被二审驳回
一审宣判后,张老汉不服,又于2005年2月6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4月5日,南通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张老汉诉称:一是原审认定包内有MP3,没有证据。因为对其外孙小林的调查笔录,没有家长在场,取证不合法,且未经小林出庭作证;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反映上诉人曾承认包内有MP3。二是上诉人已根据悬赏广告拿到500元及小灵通,现被上诉人要求返还违背承诺。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秦老师针锋相对地辩称:原审认定包内有MP3是正确的。对张老汉外孙小林调查时,其班主任在场,程序正当;录音能反映上诉人捡到过MP3。上诉人有违诚信原则,未全面履行悬赏广告中归还全部物品的要求,当然无权取得悬赏赏金。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上诉人拾得的遗失物中有无MP3。为此,秦老师提供了MP3购买发票,证明MP3有其合法来源;在陈警官的证明中,反映其在协调双方纠纷时张老汉曾承认包内有MP3,同时张老汉外孙小林也向民调组织反映其外公拾到一只包,并看到MP3。对于是否要小林出庭作证的问题,二审认为,在事实上小林作为张老汉的晚辈近亲属,在双方对有关事实争执不下的情形下,其证词涉及到其外祖父的社会评价时,也不可能出庭为秦老师作证;同时,为避免参与诉讼对未成人产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会压力或家庭压力,也不宜由其出庭作证。所以,在前述证据的基础上,本案基于以下两点,可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1、张老汉在双方交涉之初即对自己是拾得人刻意隐瞒,谎称自己可帮助秦老师从他人手中收回遗失物,直至诉讼中方才承认自己是拾得人,这表明张老汉在纠纷之初即不诚信,其对本案情节的其他陈述亦令人生疑;2、张老汉先后向秦老师归还了学费发票、图书证、饭卡等不便为他人利用的物品,现上诉却称将女包丢弃,按正常判断,女包应比发票、图书证等物品更有再利用价值,该陈述有悖常理。因此,原审认定张老汉拾得物中含有MP3,既有证据证实,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二审应予确认。
关于张老汉应否返还小灵通及酬金500元的问题。二审认为,悬赏广告之兑现以拾得人完成指定义务为条件,本案中张老汉刻意隐瞒事实,拒不归还MP3,未能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义务;尽管悬赏广告承诺在正常情况下应予兑现,但法律并不鼓励拾得人待价而沽的旁观行为,失主所遗失的包中有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张老汉本有及时通知失主的条件,但谎称他人拾得遗失物并从中观望悬赏利益,其行为也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原审判决张老汉返还小灵通及酬金,合情合理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日前南通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张老汉上演的一出闹剧终于落下了帷幕,不讲诚信的他也落得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法官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这说明,拾到者应将拾得物归还失主,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如果失主用悬赏广告方式寻找遗失物的,则构成一种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相对人按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指定行为,失主就应当按承诺给付报酬。本案中若张老汉本着诚实有信将拾得物原物返还,则有权取得失主承诺的报酬;而其有悖诚信,拒绝物归原主,悬赏广告所附条件未成就,张老汉无权取得赏金。相反,其取得悬赏款物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