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辞世 房产起风波
作者:徐从兵 张英 章威 发布时间:2006-06-07 浏览次数:4270
67岁的匡老太怎么也没想到,她年近七旬还走上法庭,而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她去世不到一年的丈夫葛某的五个子女。这起房产风波,还得从其丈夫葛某留下的精神病儿子和一份赠与房产协议说起。
七十年代末,匡某与县工商局干部葛某重新组合家庭,成了葛某膝下的四儿一女的继母。也正是从那时起,匡某和丈夫一直居住在县工商局家属区的六十多平方米的房子里。
光阴荏苒。葛某的子女们成亲的成亲,出嫁的出嫁,惟有小儿子因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一直单身随父母生活。身为继母的匡某,对精神病儿子没有亏待,洗衣、弄饭、喂药样样都是她,有时儿子病重大小便失禁。她一把屎一把尿地服侍从未嫌弃,四邻们都夸她是个好母亲。
一晃就是二十多年。匡某年纪大了,服侍有病的儿子渐渐感到力不从心,尤其是儿子发病胡闹时,她年老力乏,束手无策。丈夫葛某看在眼里,疼在心上。1999年10月30日,葛某召集儿女们开了家庭会,专门协商精神病儿子的扶养问题。经商定,葛某、匡某共同与另外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我们愿意放弃现有住房一套的财产所有权归小儿子(精神病患者)所有,对小儿子的监护权转移由三子一女负责。事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变更为患有精神病的小儿子。
2005年春,葛某因病去世后,儿女们先后几次向继母提出要收回其居住的工商局家属区房子。匡某心里很是酸楚:老伴尸骨未寒,儿女们就要把我撵出家门,我为葛家辛苦了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难道老伴留下的房产就没有自已的份?她越想越气,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五个继子女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原告匡某诉称,自已与丈夫葛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工商局家属区房屋内,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有自已一半份额,丈夫去世后,其享有的另一半份额属于遗产,要求依照法定顺序继承。被告辩称,父亲去世前,此房屋已经赠与给小儿子,原告无权要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迁出此房。
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10月30日,原告及其丈夫共同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一份以监护权转移为条件的房产赠与合同,此合同从原告及其丈夫签订之日起就发生效力,从房屋产权依法登记在患有精神病的葛某小儿子名下时就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双方争议的房屋不属于死者葛某的遗产,原告要求继承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物实际交付后,赠与人丧失了任意撤销权,本案又无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被告要求原告迁让房屋的请求可另案起诉。沭阳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从表面上看象似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实际上是一件赠与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到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个人的,不是他人的;二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从本案看,争议房屋是死者葛某生前的私有房屋,是合法取得的,符合遗产的第二个成立要件。但是,却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即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在葛某死亡之前,已经发生了转移,房屋产权归其小儿子所有,不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因此,争议房屋不属于死者葛某的遗产,原告的继承权因丧失了客体,所以,其要求继承该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同意赠与,受赠人表示同意,合同就有效。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财产权利时,可以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从本案来看,原告匡某和丈夫葛某于1999年10月30日共同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一份以监护权转移为条件的房产权赠与协议,这份协议从原告及其丈夫签订之日起就发生效力,从房屋产权依法登记在葛某小儿子名下时就已经发生转移。
三是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享有的任意撤销权。但如果赠与财产已经交付或者转移给受赠人之后,赠与人就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了。当然,任意撤销权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比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等等。另外,《合同法》第192条还规定了法定撤销权,即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比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完全可以要回赠与财产。本案中,原告和其丈夫共同赠与的房产权已经转移葛某小儿子,其所附的监护精神病人义务,被告方也已履行,因此,原告匡某既无任意撤销权,也无法定撤销权,依法不能要回属于自已的赠与房产份额。
法理与情理总是相融的。从情理上讲,儿子患有精神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父母给他一笔财产留作其今后生活费用应当在情理之中。从法律上说,赠与财产一旦交付给他人,赠与人就丧失了任意撤销权。当然,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家庭赠与纠纷,受赠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综合考虑赠与人长期居住赠与房屋及其生活现状,尽量以协商方式解决家庭纠纷,万事和为贵,家和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