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签订了供应硬件设备的合同是否应提供相应软件配套?实现硬件设备功能是否包括提供软件?10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合同约定供方完成系统全面实施包括了需提供相应的软件,供方未提供软件属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003年6月10日,深圳华强公司与苏州天泽公司签订了供应GPS车载终端产品的协议,明确华强公司承担天泽公司GPS平台方案提供及系统全面实施,完成有关出租车辆监控、报警处理、110接处警及出租车调度功能的实施。签约后华强公司交付了75台GPS车载终端和部分软件,使GPS车载终端实现了车辆监控和报警功能,天泽公司则支付了货款4万元。双方多次就GPS软件的具体技术问题、提供软件是否需另行收费、调度软件应达何种要求等进行了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由于GPS车载终端无法进行出租车调度业务,天泽公司遂于2004年5月将此前安装在出租车上的GPS终端进行了拆除,并重新更换了其他厂家的GPS终端。2006年3月,华强公司起诉要求天泽公司支付货款。天泽公司随后反诉称华强公司至今未能提供保证GPS平台正常使用的软件,致使其提供的产品不具备110接处警、出租车调度及通讯转发等功能,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销售合同,退还货款4万元。

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华强公司承担天泽公司的GPS平台方案提供及系统全面实施,完成有关苏州出租车车辆监控、报警处理、110接处警及出租车调度功能的实施。可见,华强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仅仅是提供GPS车载终端,还需提供保证GPS系统全面运行的相应软件。由于双方未在该合同中约定提供软件需另行收费,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应认定华强公司需免费提供保证GPS系统全面运行的相应软件。华强公司未向天泽公司提供调度软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由于车辆调度功能是GPS车载终端的主要功能之一,否则将直接影响GPS系统的全面实施。华强公司的违约已造成苏州天泽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该情形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情形。鉴于需退还的GPS车载终端已使用了一段时间,考虑实际折旧情况,天泽公司应作适当补偿,故其已支付的货款4万元,华强公司不再退还。遂判决:一、驳回华强公司诉讼请求;二、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三、天泽公司将75套车载终端退还华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