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专业用语不应那么难懂
作者:寿晓婷 张陆 发布时间:2006-11-02 浏览次数:3809
“趸交”“累积生息”“现金价值”……这些保险合同中看似普通的用语,却常常弄的投保人一头“雾水”,为此也起了很多法律纠纷,日前,虎丘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两起案件,这保险合同真的就那么难懂?
2004年3月24日,张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国寿鸿鑫两全”险,当时他在投保单上签了名并缴纳了保费118000元,事后保险业务员未将保险合同送交于其签收。在这份保险单上在趸交一栏里填写险种名称,并写明保险金额为“179659”,保险期间为“定期(年/至80岁)”,交费期间为“(3年/至岁)”而在趸交位置的下一栏“年交”位置上选择“√”。于是张某一直认为自己所投的保险为“趸交”,也就说是一次性缴完那118000元以后不用再缴纳保险费用了。可是保险公司却认为合同约定的是年交,2005年当保险公司向再和张某催缴保费时,双方为“趸交”与“年交”交费方式双方发生纠纷,2006年3月24日,张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11月1日,法院认为保险合同附件里写明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现张某未收到保险合同,还在犹豫期内,且双方为保险缴费方式发生纠纷,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判决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
同样是为了保险合同,罗女士也把这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罗女士认为其2002年投保的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业务员的书面演示表派发红利,而且根据合同规定她申请支付的生存保险金5000元也没有拿到,为此她提出要解除保险合同。而从保险公司之前回复给罗女士的律师函可以看出,罗女士保单的红利选择是“累积生息”也就说保单的红利要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时才一并领取的。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点评: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只能根据事先规定好的和约内容决定签还是不签,再加上合同中经常使用一些专业用语,难免让一些投保人觉得保险合同犹如“天书”晦涩难懂,让人难辨东西。在2006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由全国妇联权益部等单位联合开展了一项女性消费知情权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2.6%的女性表示通过阅读说明书,无法对产品的性能一目了然。其中,“保险合同”最难读懂,占28.8%,居第一位。
一边是晦涩难懂的合同,一边却是大众消费品要通俗易懂的需求,这中间确实存在着让人疑惑的差异,为此保险合同也开始走“通俗化”路线。但是保险合同毕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书,保险合同越复杂、越精细,可能对将来发生问题的解释越清晰,双方发生的纠纷就会越少。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保险合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是需要消费者们费心阅读研究的合同。不过由于法律对于格式合同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对于有些看不懂的保险合同条款,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尽补充说明义务,降低因为看不懂合同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保险代理人和投保消费者一对一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让保险代理人详细说明再决定要不要签定合同。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保险公司必须事先向消费者申明,这样一来“天书”的保单就有了“专门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