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作者:蔡巧珍 发布时间:2006-11-17 浏览次数:4858
[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假装顾客来到报喜鸟专柜,装着看中一套西服的样子,要售货员把这套西服拿来让其试穿,然后乘着人多、售货员不留神时穿着西服溜走了。
[分歧意见]
李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诈骗?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理由是:李某是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了售货员的信任骗取的西服。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理由是:李某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李某是在售货员将西服交给其试穿时,乘售货员不备偷偷溜走的,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定盗窃罪。至于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西服的行为,其欺骗之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服务的,欺骗是手段,窃取财物才是最终的目的。所以应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发生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完整的诈骗应具备五要素:(1)有欺诈行为;(2)被害人陷入错误;(3)作出财产处分;(4)被告人受益;(5)被害人受损。而且以上五个要素的每个环节均有因果联合。如果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不构成诈骗既遂。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特点是“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以自认为不为人知的方式取得财物。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是否通过欺骗使他人作出财产处分(或交付)行为。也就是犯罪人取得财物控制、被害人失去财物控制结果,与欺骗?上当受骗?交付财物是否存在环环相扣的因果联系。如果存在就是诈骗;如果不存在,而是与盗窃行为有因果联系,那么就是盗窃。另一个区分盗窃还是诈骗的方法就是看财物脱离事主控制是否违背事主的意愿,如不违背事主意愿,则财物脱离事主是诈骗的结果,定诈骗罪;如果违背事主意愿的,财物脱离事主不是诈骗的结果,而是窃取的结果,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本案中李某从售货员处骗取西服,表面上看有一定的欺骗性。其实,售货员把西服交给李某并非是一种财物处分行为,而是让其当场试穿。西服仍在售货员的控制之下。行为人李某是通过溜走的方式,使财物脱离售货员控制而取得财物的。李某取得财物的关键性的因素还是秘密窃取。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西服,属于在盗窃犯罪中使用一些骗术、花招,不影响盗窃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