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会议后,我市王建华书记、刘永忠市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要求把学生的安全管理摆在首要位置,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生在校期间意外受伤,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肇事者?学校?还是受伤学生本人?这些无疑是学校和家长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们选登三个校园意外伤害的案例,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启发。

案例一

张强与刘文国系同班同学。2006314日晚自习期间,因张强上课时说话声音有点大,影响了其他同学的学习,刘文国让其说话小声点,双方遂起争执,后被其他同学拉开。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张强让刘文国跟他走,两人一起到操场南面的厕所里,张强问“昨天晚上的事情怎么办”,刘文国未吱声,张强用膝盖顶了刘文国的小腹,又推了他一下,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文国用铅笔刀划伤了张强的脸。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张强左面部创痕长8cm,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文国因琐事与原告张强发生纠纷,致原告面部被刀划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张强在其与被告发生争吵平息后又再次约被告解决问题引起了本次纠纷的发生,并对被告实施了一定的侵害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文国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强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653元。

本案中发生纠纷的地点为校内,在诉讼中无论哪一方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都要追加“学校”为被告,学校也将承担一定责任。但诉讼双方若不要求学校赔偿,法院亦不会追加。

案例二:

20044月,初中生丁某与同学赵某在打闹玩耍过程中右眼被伤。同年9月,在校内打闹玩耍时,丁某又被同学何某击伤右眼。12月至次年8月,丁某因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视网膜脱落等原因5次住院。丁某遂将赵某、何某、学校三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何某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侵害丁某,二人应根据过失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赵某家长承担15%的责任、何某家长承担40%的责任;丁某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亦应自担30%的责任。丁某所在学校未尽到责任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以上两起案例都发生在校内,学校也不同程度的承担了赔偿责任。但不是所有的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学校都要担责,以下这个案例又是另一种情况。

案例三:

2004220中午,某中学的同年级两个班几名学生在学校的操场上进行足球比赛,中场争抢控球权时,因王某犯规,致使另一班球员刘某摔倒后右臂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由于王家与刘家对赔偿没有达成协议,事发后3个月,刘某将王某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再次住院费等费用18708.50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王某请求,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追加该中学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王某称他们的比赛是经班主任老师批准的,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他在争抢球中没有犯规。而校方则辩称,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若参加对抗性及风险性较大的比赛,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并报政教处,由校长签字方可进行。王、刘二人参加的比赛是自发的,并未经学校同意,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调查后确认,王、刘二人进行的足球比赛确系自发进行的,没有征得校方同意且系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刘某摔伤系王某犯规所致,但足球运动是一种带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可能受伤是可预见的,而原、被告是自愿参加的,所以王某不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刘某应分担部分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补偿伤者刘某医药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614.25元。另一被告中学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