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与袁某系朋友关系。19995月份,黄某将位于本市某新村的一套商品房买给袁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该商品房的单价为1380元,建筑面积为101.8平方米,总房价为14万元,双方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签约后,黄某依约给付14万元房款,袁某依约交付了该商品房,但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年来,房价持续成倍上涨,黄某要求袁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袁某以其是产权证的所有人而拒不过户。故黄某起诉袁某,要求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评析]

黄某与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黄某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交付购房款14万元的义务。袁某虽已将该房交付给黄某近六年,但其未到房屋交易所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故袁某的拒不过户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袁某抗辩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未生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信。据此,依法判决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给黄某,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笔者提醒]

近年来,受土地价格、市场环境及房地产开发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商品房价格持续快速上涨,由此带来了诸多社会矛盾。本案中黄某、袁某均法律意识不强,房屋买卖行为不规范,才导致不必要的纠纷。我国法律对房屋这类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确认主义,即登记具有公示物权的性质。而且房屋过户登记仅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条件。笔者认为:公民之间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纳税,严格依法规范房屋买卖行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