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91126,徐州某建筑集团公司承接徐州淮海食品城的建设工程后,把工程发包给徐州云龙建筑公司。云龙建筑公司又将整个工程转包给张某,张某又将其中的部分土建任务转包给冯某。张某与冯某结算工程款,张某欠冯某4.8万元,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据。同月9日,张某将云龙建筑公司的4.8万元债权凭证交付给冯某,冯某当即出具收条一张,写明收到的债权凭证用于抵张某所欠的债务。之后冯某多次到云龙建筑公司要求付款。20044月,冯某以未从云龙建筑公司拿到欠款这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给付所欠工程款。

【审判】

法院认为,张某把云龙建筑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冯某,张某与冯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除,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与冯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仍是有效的。本案中张某将债权凭证交付冯某,冯某又出具收据认可该债权用于支付4.8万元债务,说明债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同时,冯某已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过工程款,建筑公司以未结算为由暂时未付,这说明建筑公司已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对其也产生了法律效力,冯某与建筑公司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合法转让,故建筑公司未付款引起的民事责任理应由建筑公司和冯某承担。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对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