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将唯一住房“赠”与孙女后担心无房可住,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近日,铜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调解了这起祖母起诉孙女的“要房”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居住权协议并进行登记,保障耄耋老人老有所居。

张某自幼父母离异,由祖母李老太抚养长大。20多年来,二人相依为命,祖孙情深。李老太年近90岁,子女各自成家立业且孝顺有加,不用李老太操心,唯一挂念的就是张某。2020年4月,李老太将自己现居住的唯一一套房产赠与张某,并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交纳过户税费。

事后,李老太一方面觉得张某表现大不如前,对自己的关心日渐减少,另一方面受周围人对此事利弊评说的影响,开始担心张某会将房屋转卖或转租,导致自己晚年居无定所,因此焦虑不堪,遂将张某诉至本院,以张某骗取赠与并严重侵害自身权益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产。

案件审理中,原告代理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承办人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向其释明败诉风险,原告代理人表示难以接受,坚持要求返还房屋。

为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常江红从祖孙亲情、家庭和谐为出发点,要求原被告本人到庭。经二人陈述得知,李老太赠与房产确系自愿,言语中流露出对孙女的疼爱和挂念。但李老太也有自己的担心,那就是一旦张某卖房后远走高飞,自己将流离失所、老无所居。

听完老人的顾虑,张某后悔不已,表示这段时间因为与原告子女发生误会,才没能回去照顾李老太,实际上对李老太非常想念,说着便上前拥抱祖母,温馨的场景让二人的隔阂消失怠尽,张某也当场保证自己不会转卖或转租房屋。

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李老太的身体状况以及本案判决后面临的执行问题,常江红告知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六十八条关于居住权设立的相关规定,提议二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

经过多番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李老太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未经李老太书面同意,张某无权出售、出租或抵押房屋,李老太亦无权在涉案房屋上设置超出居住权期限的用益物权(出租等)。二人共同至房管部门设立居住权登记,逾期李老太有权申请执行,要求执行部门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调解协议作出后,因铜山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尚未办理过居住权登记,且格式化模板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常江红会同执行人员先后4次至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沟通登记一事,最终遵从老人心愿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

据常江红介绍,在民法典中,我国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规定在物权编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已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加快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老人养老的问题上,能够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以确保老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