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5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企业、信用证、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等各个领域,是扩大对外开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这些典型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国际商事规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也可以为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防范法律风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其中,王某与江苏新洲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纠纷案,法院准确查明和适用埃塞俄比亚法律,保护了“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案外人蒋某等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新洲际公司,并以新洲际公司名义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中钢公司,委派王某到当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鉴于埃塞俄比亚给予持有该国公司股权的外国人免于办理签证的便利,各方投资人与王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新洲际公司登记为中钢公司股东,但新洲际公司实际拥有全部股权。王某同意为新洲际公司代持股权,如果新洲际公司决定更换代持人,王某将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2019年2月,新洲际公司通知王某将其代持的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新洲际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拒绝配合办理。新洲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其持有的中钢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新洲际公司,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所持有的中钢公司股权系其为新洲际公司代持,新洲际公司有权要求王某无偿返还,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支持新洲际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与新洲际公司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王某与新洲际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王某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返还股权。中钢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事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应当适用中钢公司登记地法律即埃塞俄比亚法律。根据《埃塞俄比亚商法典》规定,新洲际公司要求王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符合埃塞俄比亚法律规定,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申请办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外投资安全需要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业海外投资引发的纠纷,可能涉及投资所在国关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才能切实保障我国投资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是一个难点问题,除了当事人提供以外,通过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也是一个重要途径。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专家委员会,聘请国际法律专家担任专家委员,本案是专家委员协助查明外国法的首个案件。本案准确查明和适用埃塞俄比亚法律,裁判结果得到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的直接执行,是国际司法协助实践领域的一项突破,有力维护了“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