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企业、信用证、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等各个领域,是扩大对外开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据介绍,全省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国际银团贷款、信用证、独立保函、股权回购、企业估值调整协议等案件不断增多,且整体诉讼标的金额较高。

正确解释联合国公约,维护国际贸易合同稳定

西班牙EC有限公司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出口至EC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客户。货物到达阿尔及利亚后,EC公司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发现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经纬线密度15支线/c㎡,略小于合同约定的17支线/c㎡。

EC公司的终端客户向其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EC公司起诉主张麦奈特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麦奈特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麦奈特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但是涉案货物的主要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缺陷,最终用户也没有提出产品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因此麦奈特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应当被解除。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货物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南通中院判决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据介绍,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判例法摘要汇编》以及其他国家相关裁判,认定货物虽然存在瑕疵,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这符合该公约稳定国际贸易的立法意图和商业逻辑。

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律,保护“走出去”企业权益

2016年3月,案外人蒋某等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江苏新洲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以新洲际公司名义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委派王某到当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鉴于埃塞俄比亚给予持有该国公司股权的外国人免于办理签证的便利,各方投资人与王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新洲际公司登记为中钢公司股东,但新洲际公司实际拥有全部股权。王某同意为新洲际公司代持股权,如果新洲际公司决定更换代持人,王某将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2019年2月,新洲际公司通知王某将其代持的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新洲际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拒绝配合办理。新洲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其持有的中钢公司股权  

无偿转让给新洲际公司,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所持有的中钢公司股权系其为新洲际公司代持,新洲际公司有权要求王某无偿返还,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支持新洲际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返还股权。中钢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事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应当适用登记地法律即埃塞俄比亚法律。根据《埃塞俄比亚商法典》规定,新洲际公司要求王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符合埃塞俄比亚法律规定,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申请办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是一个难点问题。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专家委员会,聘请国际法律专家担任专家委员,本案是专家委员协助查明外国法的首个案件。本案准确查明和适用埃塞俄比亚法律,裁判结果得到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的直接执行,是国际司法协助实践领域的一项突破,有力维护了“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明确界定“终局性”,完善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则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物奥郡高等法院就无锡洛社印染有限公司、黄某诉李某、美国TA Home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TA公司赔偿洛社公司、黄某损失。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李某、TA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美国法院决定拍卖李某在美国的房屋来清偿债务。在美国上诉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洛社公司、黄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物奥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无锡中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民事判决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不属于终局、确定的判决。虽然涉案美国法院民事判决依据美国法律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因正在上诉审理过程中,不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因此裁定驳回洛社公司、黄某的申请。

无锡中院强调,待美国法院民事判决具备终局性、确定性后,洛社公司、黄某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据介绍,外国法院判决要获得承认和执行,其所确定的权利必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终局性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正确解释法律,明确上诉或正在上诉审理中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具有终局性,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案的裁判结果被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采纳,推动审判规则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