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2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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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依法惩治校园欺凌犯罪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二:
依法从严惩处猥亵男童犯罪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楼某某猥亵男童案
案例三:
依法严惩网络隔空猥亵 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丁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四:
依法判决支付抚养费 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张某甲起诉张某某支付抚养费案
案例五:
刚柔并济执行抚养权纠纷 法理情兼顾维护儿童权益
——崔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六:
多部门开展联合救助 全方位关怀困境儿童
——联合救助典型事例
案例一
依法惩治校园欺凌犯罪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时年19岁,校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某中专学校物色、培植一名学生充当“大哥”,自己则在幕后利用该学生从事收取“保护费”、拉人打架等活动。2021年3月8日,刘某某教唆、怂恿任某(时年15岁)、王某某(时年16岁)、李某(时年16岁)、陈某某(时年17岁)、马某某(时年17岁)等5名未成年人,通过翻墙、套用学生证件等方式,进入某中专学校男生宿舍楼,向学生介绍马某某为学校“大哥”,并采取踹门、言语恐吓、踢踹等手段,强行向50余名学生收取“保护费”共计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实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低、社会经验少等特点,被他人拉拢、胁迫、利诱参与实施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不法分子,专门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利用对象,自己则充当“幕后黑手”,将未成年人当作“挡箭牌”。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依法惩处,表明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鲜明立场。本案中,几名未成年人既是施害人,又是被利用者,由于“朋友圈”不纯净,盲目冲动而触犯法律,需要教育挽救,法院在惩处刘某某的同时,也对几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了矫治教育。此外,为更好地维护校园安全,法院还邀请学校教师及安保人员、学生代表旁听庭审,发挥鲜活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上好法治“公开课”。案件审结后,法院主动对接教育主管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法校联动,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多措并举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案例二
依法从严惩处猥亵男童犯罪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楼某某猥亵男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楼某某系某学校教师,2019年至2021年期间,楼某某利用其班上学生张某(男,时年13岁)、丁某某(男,时年14岁)、李某(男,时年15岁)、刘某某(男,时年13岁)长期在其家中补课的便利,在明知四名学生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多次违背四人意愿强行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多次猥亵两名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楼某某强制猥亵两名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还构成强制猥亵罪。楼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长期、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依法对两罪均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楼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学校教师利用其职业身份及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为了多层面、多维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网,法院在该案审结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开展专项排查和专题教育,完善防范机制。针对本案中部分被害人曾告知家长自己被猥亵、家长却不以为意的情况,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为契机,依法向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就如何提高家长的保护意识、避免儿童再受侵害,如何帮助儿童恢复身心健康等内容进行针对性指导。该案警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落实教师管理规范,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家长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强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广大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面临不法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三
依法严惩网络隔空猥亵 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丁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手机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沈某某(女,时年11岁),丁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沈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为满足性刺激,通过微信唆使被害人自拍多张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次日,沈某某父亲发现该情况后报警,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唆使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未成年人越来越早地接触到电子产品和网络。但是,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对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存在危险,他们的好奇心也给了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的机会。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不仅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本案即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发布该案例,旨在督促网络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大网络空间的净化力度,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同时警示家庭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特别是使用社交软件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四
依法判决支付抚养费 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张某甲起诉张某某支付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范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张某甲。2014年,张某某与范某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由范某某抚养张某甲,张某某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后张某甲随范某某共同生活。2018年起,张某某以探望孩子受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2021年8月,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张某某一次性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同时要求提高生活费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按原约定标准补足未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生活费标准变更为每月900元。
【典型意义】
在抚养费、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很多父母将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混为一谈,作为互相制约的条件,最终陷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给探望孩子的恶性循环中,给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相互制约或冲抵。探望权受阻并非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探望权。同时,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原抚养费标准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情况下,法院应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费用支出、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酌情提高抚养费标准。发布该案例,旨在呼吁父母离婚后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刚柔并济执行抚养权纠纷 法理情兼顾维护儿童权益
——崔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崔某与徐某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2021年,崔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崔某月由徐某抚养,婚生女崔某星由崔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探视权一周一次,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徐某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并将婚生女崔某星交给崔某。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徐某并未按约履行,带着一对双胞胎女儿自行离开,杳无音讯,崔某经多方探查后未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立案后,法院通知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徐某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未至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决定对徐某处以罚款一万元,但徐某既未缴纳罚款,亦未履行相应义务。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避免因强制执行引发更大矛盾,法院协调社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多次从法理、情理多角度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但徐某依然拒绝将女儿崔某星交由崔某抚养,崔某遂就徐某的拒执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介入,促成徐某与崔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人协商采取轮流照顾两个女儿各半年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崔某随后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申请,该起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执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抚养权和探视权执行是目前执行工作中的难点,这类案件因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长期性、易变性等特征,通常面临更多的现实困境。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以“刚柔并济、以刚护柔”为工作宗旨,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成长环境的角度出发,采取联动调解的方式,辨法析理、说服教育,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拓宽执行手段,以刑事自诉案件为契机,开展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重归理性,达成和解协议,既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又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六
多部门开展联合救助 全方位关怀困境儿童
——联合救助典型事例
【基本案情】
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五岁的小梦(化名)在案件中失去了亲人,心理受到极大创伤,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且亲人的突然离世也使小梦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法院了解情况后,迅速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救助情况】
鉴于本案案发时小梦仅有五岁,生活陷入困境,且出现严重心理创伤,法院积极联合民政、团委、教育等多部门对小梦开展了多项救助工作:一是联合民政部门为小梦解决生活困难。将其列入困境儿童,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金,确保其生活无忧。二是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依托专业保护平台,与检察机关共同委托心理协会开展心理救助,由协会安排两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社工,通过社会调查、心理评估,为小梦制定长期分龄分级心理救助方案。同时还联系教育部门,指派心理老师时常与孩子沟通、聊天,时刻关注小梦心理状况。三是帮助小梦改善居住环境。与团委联系,为小梦打造“梦想小屋”,营造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助力孩子平安健康成长。现在,小梦的生活已基本回归正常。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18年,省法院与省民政厅等八部门会签《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2021年9月,省法院又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将救助范围从未成年当事人拓展至所有案涉未成年人,并将救助模式从传统的司法救助扩充为“司法+ N”的联合救助,积极联合民政、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对案涉困境儿童开展全方位救助,确保不遗漏司法视野中每一个需要救助的孩子,也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本事例即是法院运用联合救助机制,维护案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司法智慧和担当,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更好维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