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要求邻居返还一块0.59亩的承包责任田,结果却发现他与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这时应该怎么办?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就此问题专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回应。

通州法院数月前受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汤某在诉状中称,二十年前左右,他家一块0.59亩的承包责任田无偿借给邻居于某种植桑树,一直耕种至今,汤某多次要求于某返还该块土地,但于某却拒不归还。汤某遂凭2016年他与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领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纸诉状将于某告上法庭。

在法院的审理中,细心的主办法官通过深入全面调查后却发现,汤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合法。原来,在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经济合作社将诉争的承包责任田发包给了汤某的父亲汤某某家庭承包,汤家后因故将该块土地无偿交由于某进行桑树种植,汤某某后于2015年不幸去世。然而,汤某本人从1985年开始便将户籍从迁到了城镇,现为企业退休人员。在1997年二轮承包时,汤某已不是汤某某户的家庭成员,他并不能自然享有诉争承包责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父亲去世后,汤某也不能通过继承方式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年12月,汤某在不是该块承包责任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即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汤某作为承包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由此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因合同无效,由此造成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发包承包责任田,进而致使相关部门不当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通州法院为此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把向汤某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收回或注销。同时,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指导督促力度,就发包、承包事项及时发布公告,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发包方、承包方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以此来减少乃至杜绝违法发包承包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包责任田所在镇村展开调查,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形成了书面复函。在复函中,该部门表示已要求该村经济合作社立即查明原因,并根据相关政策按规范程序据实进行整改。此外,该部门表示,将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当地依法依规做好矛盾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合法权益。

一则小小的司法建议,不仅引起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回应,也势必进一步推动对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行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合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