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使用父母手机等电子设备,在直播、游戏平台等进行充值打赏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年3月3日至4日期间,刘某14岁的儿子刘小某在观看某网络平台直播时,通过刘某的支付宝,多次向网名为“玉XXX”的主播刷礼物、“打赏”,共计支付6500元。刘某得知情况后,多次与网络公司沟通,要求退还款项,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2022年4月,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退还。本案中,原告刘某14岁的儿子刘小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方式支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刘某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释法明理。最终,被告网络公司同意退还款项,原告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子女的日常行为监管不够,对自己的网络支付密码保管不当,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为引导该监护人依法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丹徒法院向该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监护人加强对子女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帮助其改正不良习惯、不良兴趣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多多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加强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促进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