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6月16日上午,江苏法院发布一批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讯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6月16日上午,江苏法院发布一批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第一批十个典型案例中,既有运用商会调解、司法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涉及中小微企业纠纷的案例,也有依法帮助中小微企业追收账款、公正解决因疫情引发纠纷的案例,还有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手段,成功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与担当,也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示范样本。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疫情常态化防控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结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类合同、公司纠纷等商事案件57407件,化解诉讼标的3083.98亿元。省法院先后成立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13项司法举措、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12条司法措施,推动形成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三起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民商事案例,四起案事例入选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

近期,商务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此次案例发布是江苏法院落实宣传月活动要求开展的系列活动之一,展现了江苏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与成效。

借力商会调解,高效批量化解纠纷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小微企业,产品具有技术参数先进、生产成本优化等优势,具备较强竞争力,是阜宁县重点企业。2020年3月起,阜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宁法院)陆续受理上海、深圳等地企业作为原告、科技公司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0余件。企业短期内大量涉诉,引起阜宁法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实地走访,阜宁法院了解到该公司涉诉系受国内外疫情影响,加工的成品不能出口,生产订单大幅度减少,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为高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切实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阜宁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阜宁县开发区商会进行调解。法院和商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组织案件当事人开展线上调解,大部分案件均以调解分期还款或撤诉等方式结案。另外,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采购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不利影响,商会调解人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最终各企业均自愿撤回对技术公司基本账户的保全申请,保障了技术公司基本账户的正常使用。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商会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商会商事调解具有高效、灵活、低成本优势,是商事纠纷化解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法治化、市场化方向,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参与下,与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合发力,不断深化全省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商会商事调解逐步在市场主体中获得信赖、赢得口碑、树立权威。该案中,阜宁法院综合研判案情,主动邀请商会参与调解,实现了地方重点企业涉诉纠纷快速发现、快速化解,在依法维护原告企业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达到了促进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效果。同时,阜宁法院还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涉诉企业基本账户的正常使用。

以离散股东替代解散公司,促成企业存续发展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聚焦智能化系统工程研发、设计、施工的科技型中小微民营企业,两股东各持股50%。2018年以来,两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逐渐发生矛盾,相互以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决议效力为由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十余起。2020年,其中一名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股东矛盾冲突激烈,公司长时间无法召开股东会,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具备法律规定的司法解散条件,判决解散公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二审审理中,秉持企业维持原则,先后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充分协调各方利益,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其中一名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各方涉诉案件全部撤回的一揽子调解方案,实现了矛盾纠纷彻底解决。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中小微企业内部治理僵局,推动中小微企业存续发展的典型案例。企业的存续,不仅关涉股东利益,还关系职工、债权人、上下游企业以及所在地的税收、民生等公共利益。面对公司僵局纠纷,法院始终秉持企业维持、调解优先理念,以离散股东为原则、解散公司为例外,尽最大可能维持企业的存续。该案中,苏州中院通过居中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公司得以继续存续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揽子”调解纠纷,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某技术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业自动化控制和新能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中小微企业。为提升产能,技术公司启动厂房扩建项目,由深圳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承包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公司未经技术公司同意,撤离管理和施工人员。2020年,在工程项目停工一年半后,技术公司向苏州中院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赔偿损失,工程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苏州中院经审理发现,本案争议焦点较多,需要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启动多项司法鉴定,可能导致审理周期冗长。为推动工程项目及时复工,助推企业产能提升,苏州中院积极争取工程项目所在地管委会协助配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明确复工时间和工程价款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就财产保全解除、工程竣工验收、逾期违约责任、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事宜形成调解方案,以最短时间、最小代价促成工程项目复工。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按约履行,技术公司的厂房扩建项目复工。

该案是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中小微企业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点,通过司法裁判方式逐一处理,效率低,效果也不佳。以该案为例,案涉工程已经停工一年半,若纠纷拖延日久,对双方而言,损失将进一步扩大。法院通过一揽子调解,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降低了工程停摆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

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予以救济

某传媒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机场媒体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传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在武汉天河机场到达层包柱灯箱发布宣传广告,发布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后因发生疫情,武汉天河机场等公共交通停止运营,传媒公司随即于2020年1月22日发函文化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但文化公司坚持继续履行。2020年7月1日,文化公司向传媒公司发送解除函,并实际履行合同至同年7月31日止。后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传媒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广告发布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于2020年7月1日经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解除,传媒公司应支付截至该日的广告发布费。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武汉天河机场因疫情防控措施关闭,导致传媒公司通过发布广告提高和扩大其知名度、树立和宣传自身形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情形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认定案涉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传媒公司仅需支付截至该日的广告发布费。

该案是法院在疫情暴发后依据不可抗力规则,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新冠疫情对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该案中,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目的在疫情暴发情形下客观上已不能实现,强行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南京中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作出裁判,对帮助中小微企业摆脱合同僵局、实现轻装上阵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判决生效后,传媒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文化公司无异议,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附: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批典型案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