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批新型毒品案公布
作者:现代快报 顾元森 刘遥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次数:9076
6月24日,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等。当天,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召开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审查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287件555人。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毒贩被执行死刑
被告人张某某为贩卖毒品,向娄某某(已另案判刑)购买毒品。自2016年8月起,张某某联系娄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确定交易数量、时间、地点后,由被告人汪某某使用网上账户或通过银行网点将购毒款汇至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娄某某安排他人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无锡江阴市及淮安涟水县、洪泽区等地,张某某接取并运回盐城响水县、滨海县进行销售。张某某共计向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9公斤,此外还曾向单某某(已另案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97克。2017年6月15日,张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张某某、汪某某驾驶的轿车内以及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6.24克。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某的死缓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的死刑,张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电子烟、饼干、巧克力成新毒品载体
据了解,新型毒品在毒品犯罪中的占比呈上升趋势,形式多样,危害后果严重。
2019年,江苏检方办理的新型毒品案约占毒品犯罪总量的0.7%,2020年占比4.7%,2021年占比18%。
江苏出现的新型毒品中,合成大麻素占27.8%、曲马多占13.8%、麦角二乙胺占9.7%,另外还涉及莫达非尼、甲卡西酮、二甲基色胺等其他物质。新型毒品种类繁多、易于伪装,电子烟、饼干、巧克力、饮料等均可以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导致打击难度加大。如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头电子烟”案。涉案电子烟让人“上头”的原因是其中所含的合成大麻素,比普通大麻素的致瘾性更强,对健康危害巨大。这些“上头电子烟”藏匿在酒吧、KTV等场所,很多年轻人为了寻求刺激,买来抽上两口就染上了毒瘾。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从2021年7月至目前,江苏检方共审查起诉贩卖合成大麻素犯罪案件80件116人。
向未成年人贩卖“上头电子烟”,严惩!
2021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单独或者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当面交易、他人代为跑腿送货、网约车代为送达等方式,先后28次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或烟油出售给唐某某等多人,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同月14日,公安机关将常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4瓶尚未出售的上头电子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该类制品多以香料、花瓣、烟草、电子烟油等形态出现,2021年7月1日起,我国对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整类列管。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上头电子烟”已成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载体并在毒品市场流行,该类毒品以电子烟作伪装,对于青少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迷惑性,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交易,利用网约车代送等新方式交付毒品,毒品散播速度快、区域广,极易在青少年群体内传播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