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大宗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毒品、制造毒品、贩卖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等犯罪行为。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的公布,进一步揭示了毒品的危害,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

贩卖、运输冰毒超过19公斤,1人死刑1人死缓

张某某为贩卖毒品,向娄某某购买毒品。自2016年8月起,张某某联系娄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确定交易数量、时间、地点后,由汪某某使用其支付宝账户或通过银行网点将购毒款汇至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娄某某安排他人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无锡江阴市及淮安涟水县、洪泽区等地,张某某接取并运回盐城响水县、滨海县进行销售。

张某某共计向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9公斤,此外还曾向单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97克。2017年6月,张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张某某、汪某某驾驶的轿车内以及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6.24克。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某的死缓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的死刑,张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娄某某、单某某已被另案判刑。

据介绍,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超过19公斤,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其中张某某还系累犯,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判处死刑,并根据汪某某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死缓,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四次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判刑3年3个月

谈某某系吸毒人员,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2021年4月至6月间,谈某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证从医院开出大量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唑吡坦的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向吴某贩卖4次19颗,后吴某将唑吡坦片溶于水后进行注射使用。

2021年6月,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检验,上述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中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唑吡坦。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谈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唑吡坦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唑吡坦可导致身体和精神依赖。本案反映出,预防毒品犯罪既要依法从严打击,也应关注药品监管、身份信息审查、社区戒毒等各项工作机制的衔接,在全社会进一步构建完善的毒品防治体系。

多次将“上头电子烟”卖给未成年人,判刑7年

2021年7月,常某某单独或者伙同林某某通过当面交易、他人代为跑腿送货、网约车代为送达等方式,先后28次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或烟油出售给唐某某等多人,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

当月14日,公安机关将常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4瓶尚未出售的上头电子烟油,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林某某已被另案处理。

据介绍,近年来,“上头电子烟”已成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载体并在毒品市场流行,该类毒品以电子烟作伪装,对于青少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迷惑性。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络交易,利用网约车代送等新方式交付毒品,毒品散播速度快、区域广,极易在青少年群体内传播滥用。被告人常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国家列管,在短短11天内先后贩卖28次,包括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