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创新典型案例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浏览次数:12928
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一些法院在企业信用修复方面积极开展机制创新,充分展现了各级法院在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担当作为。结合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开展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江苏高院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精选并发布一批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创新典型案例。
机制1
淮安中院:
正向激励+专项修复+综合治理
构建企业信用修复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淮安两级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探索建立“正向激励+专项修复+综合治理”企业信用修复长效机制,形成执行工作与信用体系建设双促双融良性格局。
一是聚焦抓源抓本,以“三个到位”强化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坚持因案施策,构建“立体化”诚信激励体系,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一是督促引导到位。制定立审执协调配合《操作指引》,明确加强自动履行引导、强化履行能力评估等配合机制,全面做好前端督促履行工作。二是告知提醒到位。建立《失信预告书》制度,根据被执行人履行态度、履行能力分级设置1-3个月失信宽限期,督促384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三是即时修复到位。建立“两书同达”机制,在依法送达《纳失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及程序。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主动出具《信用证明》,及时向地方信用办推送,帮助其消除失信惩戒影响。
二是聚焦分级分类,以“三关并重”确保专项修复依法有序。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扎实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一是聚焦“摸清总量”,把牢信息核查关。与市信用办、市场监管局对接,对全市2198家失信企业归属地、经营状况、破产情况开展初步调查摸底,逐一建立退出、指导、约束“三类清单”,形成单独台帐,实现动态管理。二是聚焦“严保质量”,把好财产核查关。全面开展财产核查工作,完成6059件案件的首轮线上“点对点”查控工作,积极协调乡镇、街道,对1748家企业开展线下调查,为分类处置做好充分准备。三是聚焦“减少存量”,把准信用修复关。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清理的工作原则,排查甄别履行完毕、移送破产等符合退出条件的案件,对指导清单中的企业,集中开展督促履行。
三是聚焦共治共享,以“三化驱动”凝聚综合治理工作合力。打通联动堵点,构建信用体系建设一体运行格局。一是坚持府院联动,推进全局化统筹。与市委营商办、市信用办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分类实施企业信用修复、府院联动推进“执行转破产”、联合化解涉党政案件等工作机制,联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坚持创新引领,推进智能化联通。与市信用办建立网络交互平台,即时推送惩戒信息、修复信息,推进失信系统与执行平台“无缝对接”“实时共享”。三是坚持多元化解,推进系统化治理。依托“法官进网格”“无讼淮安平台”,构建完善“多元化解+联合督促”机制,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强化沟通协调、促进执行和解,实现“双向共赢”。
机制2
徐州新沂法院:
构建“三式”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
推进企业信用修复长效常治
徐州新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执行转破产”工作为突破口,创新“三式”工作法,全力提升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近年来,新沂法院共移送破产审查154件,190家企业退出失信名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地毯式”排查,注重动态管理。建立失信企业被执行人名录,嵌入大审判管理中心实行智能管理,一键获取失信企业经营状态、资产查控、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为推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做好前期排查。经过自查,目前在库纳失企业273家,涉及案件529件,其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86家,涉及案件184件;在业企业190家,涉及案件345件;有厂房、土地等资产的企业36家,涉及案件134件;无固定资产的企业237家,涉及案件395件。建立执行局、民庭定期沟通机制,根据协商结果,及时启动企业执行转破产程序。实行“一企一破产方案”制度,为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制定“订单式”的破产方案,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二、“综合式”保障,实现协同发力。积极争取市委支持,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经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动对接,从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政务诚信建设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部门职责和协作流程,提升协同治理效能。综合运用 “执行转破产”制度,因企施策,因案施策。近年来,共促成25件涉企执行案件达成破产和解,精准有序推进企业失信修复工作。
三、“再生式”保护,强化信用修复。对于已破产案件,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的同时,推进诚信资源共享,建立企业诚信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机制,提高法院信用修复证明的实效性。向诚信企业出具《诉讼诚信证明书》,将企业诚信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动单位,落实守信激励政策,在诉讼费减免、政府采购、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激励企业诚信经营、主动修复。探索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机制3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惩戒与修复双向发力 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时出台《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失信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从分类惩戒、信用宽限、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四个方面落实企业信用保护,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目前,该院已适用《细则》办理涉企业被执行人案件88件,帮助66家失信企业恢复信用。
一是严把失信惩戒标准,分级分类精准惩戒。严格把握失信惩戒的适用标准,确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定要求,对因疫情受困的企业审慎纳失。重点强调失信惩戒的精确性和适度性,将失信行为细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分类确定采取失信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信用惩戒过度,给企业复工复产带来困难。
二是明确失信宽限规则,助力企业造血再生。建立失信宽限期制度,对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作出履行承诺后,给予1-3个月的失信宽限期,宽限期内可暂不予以纳失。给予企业喘息时间,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造血再生,复工复产创造财富,从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三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恢复企业市场信誉。对于积极配合执行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对虽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有积极履行意愿的企业,根据其履行义务以及纠正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视情删除失信信息,帮助企业恢复市场信誉、增强偿债能力。
四是落实守信激励政策,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为诚实而不幸者“谋出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市场。强化守信审查,持续深化执破融合机制,建立失信企业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落实市场主体出清政策。
机制4
睢宁法院:
以动态信用管理 促分级失信惩戒 达精准信用修复
为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睢宁法院不断健全失信分级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联合信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黄、灰、黑”分级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抓实抓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管理。
一是动态信用管理。睢宁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建立三级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程序,对被执行人信用进行“黄、灰、黑”可顺可逆的动态评价,并明确信用修复具体举措。利用自主开发的“失信黄灰黑名单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信用按照履行状况进行自动化动态管理。
二是精准分级惩戒。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类型、失信程度、失信过错以及失信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分类确定“黄、灰、黑”失信等级。有区分的记载和公布的三级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分类采取对应强制执行措施,兼顾比例原则,做到惩戒力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惩戒力度更精准,执行手段更科学。
三是完善联动机制。与县信用办建立常态化司法信用惩戒、修复联动机制,法院针对“黄、灰、黑”失信被执行人作出惩戒或信用修复决定后,通过与县信用办建立的信息化联动平台,实时将失信被执行人“黄、灰、黑”名单信息进行数据推送,信用办将失信信息录入县公共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实行分类分级联合信用惩戒或修复,依据相关规定变更被执行人个人信用分值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四是实现诚信保障。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以创新的思维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谋生路”。被决定纳入黄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灰、黑”名单。暂时解除因失信而导致在出行、贷款、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的“枷锁”,被执行人可以正常投入生产、投资、经营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其自动履行能力。
机制5
泰州海陵法院:
“链条式”管理、“清单式”排查、“纵横式”联动
确保企业信用修复有力有序
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泰州海陵法院认真对照各项任务要求,运用“三式工作法”,促使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卓有成效。
一是用好“链条式”,实现环环相扣。落实风险提前告知制度。完善执行通知内容,采取预警提示,载明“限高”和“纳失”法律风险及后果,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避免被执行人因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执行程序,导致产生失信记录。落实动态类管理机制。将所有失信名单企业纳入排查范围,针对执行过程中核查的具体情况,每周固定召开暖企信用修复进展通报会,统一操作规范,对符合屏蔽条件企业的及时处理,依法及时审查屏蔽失信申请,充分保障当事人信用修复救济权利。落实审慎纳失制度。根据失信规定,对初步审查符合纳失的企业发布纳失警示书,督促企业主动履行义务;针对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意愿并积极修复信用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履行宽限期,控制新增失信企业数量。目前已对6家企业适用信用承诺。
二是用好“清单式”,确保精准施策。注重分类建档。有序推进两轮线上查询,一轮线下企业实地调查,全面核查案件2614件,排查企业1158家,根据梳理情况分类建立“退出清单”、“帮扶清单”、“惩戒清单”,确保“应修复、尽修复”。注重靶向服务。由区发改委(信用办)牵头进行实地走访,针对尚可稳定运营,特别是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切实开展失信修复培训,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提供专业法律指导,破解23家企业经营难题。注重有序退出。用好“执行转破产”手段,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移送审查,并同步开展失信信息删除工作,及时删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截至目前,通过执行和解方式为53家企业修复信用,以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执行转破产”方式退出失信企业410家。
三是用好“纵横式”,汇聚多元合力。打造“执行+信用”模式。运用好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措施,与发改委、住建、商务、工商等部门积极协作,对信用良好企业在行政管理和优惠政策上赋予一定激励,对恶意抗拒执行,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从严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打造“执行+网格”模式。依托基层网格治理效能,畅通沟通渠道,有效收集企业信息,对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及时向债权人释明情况,促进当事人协商和解,以减少涉执信访。打造“执行+税务”模式。注重从源头入手,破解执行难,通过搭建“点对点”的税务查询平台,开展“手把手”提前测算,更加快捷地了解企业纳税情况,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共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障和税务保障。
机制6
淮安洪泽法院:
创设“执行和解建议书” 助力企业恢复履行能力
为优化执行措施,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淮安洪泽法院创建执行和解建议书制度,出台《关于力促执行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实施意见》,注重引导案件当事人强化沟通协调、促进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降低因强制措施、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案件当事人“双向共赢”。今年1-6月,该院共促成执行和解24件,27家涉执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一是明确和解前提。以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只有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执行和解制度。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基础上,丰富传统查控手段,广泛采取实地查找、公告悬赏等措施。严格限制执行和解次数在2次以内,防止被执行人借机拖延执行、规避执行,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统一书面格式。制作和解建议书统一模板,向被执行人释明达成执行和解将最大限度减轻对其生产生活相关限制等利好事项,鼓励其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亦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对拒执行为进行警示提醒,敦促自觉履行义务。
三是规范和解流程。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执行和解建议书》。对执行和解案件建立专门台账,由执行法官对照执行和解协议时间节点,按履行时限逐案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发现借助执行和解协议拖延规避执行、转移执行财产等情形的,及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对妨碍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四是注重案例引导。精选典型执行和解案例,通过传统新闻媒体、网络、公众号等途径,强化宣传引导,传达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扩大执行和解制度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化解纠纷。
机制7
苏州吴江法院:
建立“执破融合”机制 积极挽救因疫受困企业
苏州吴江法院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对困难企业的挽救功能,持续深化执行转破产“吴江经验”,建立以“执行精准识别,及时导入破产,快速推进和解”为主要内容的“执破融合”机制,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受困企业尽快解决债务危机,及时复工复产。
一是前置调查识别,做到有的放矢。将筛查的重点从终本库转向在执案件,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实施中关注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有效发挥破产和解程序快捷、成本低的优势,快速化解中小微企业债务危机。
二是精准释明引导,确保移送及时。精准选择查封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人、职工债权人为询问对象,充分释明破产程序的效益。强化执行程序与破产挽救程序的衔接,对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直接移送破产重整或和解审查,尽早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拯救和保护。
三是畅通程序衔接,快速推进和解。建立由执行法官承办执行转破产简案的“自执、自识、自移、自审”工作机制,高效推进破产和解程序。该院在办理某建筑装饰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和解案中,仅用时61天即清偿131余万元债权,债务人企业也实现了纾困复产。
四是共享办案经验,提升法官素能。组织执行法官参加破产审判部门定期召开的“破风堂”破产业务研讨会,实现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身份同化、业务同质、程序同步”,有力提升执行法官办理破产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执破融合”机制的作用,帮助企业脱困解难。
“执破融合”机制的不断完善,既延伸了执行程序的职能,又突出了破产程序的价值,以切实的“助企”举措,为推进稳企复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