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2-06-30 浏览次数:2840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22〕12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为依法服务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6月2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专门性争议问题,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化解,破解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根据“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工作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充分协商,现就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1.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化解。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为依托,以“分调裁审”为主线,以第三方调解、专家辅助人介入、司法鉴定委托前置等举措为着力点,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行业组织“联动配合、非诉挺前”的解纷模式,助力审判环节“简案速裁”“繁案精审”,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专门性争议问题妥善解决,促进建筑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2.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引导。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纳入诉前调解平台管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负责此类纠纷诉前解纷引导工作,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指派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跟踪进行法律指导。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相应市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下称特邀调解组织),依法确认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推荐的成员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督促指导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严格遵守诉前调解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主要内容、解纷优势以及诉讼风险,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平台积极解决专门性争议事项,接受或者寻求特邀调解组织参与的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
3.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分流。对于诉至法院的涉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由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综合审查当事人诉讼材料并征询当事人意愿进行分流。
诉讼材料涉及专门性争议问题的,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并结合化解工作实际为纠纷解决提供相应司法保障。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依法将当事人的起诉转入诉讼程序。
4.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的确认。诉前调解形成的调解笔录、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参与人及特邀调解员共同签名盖章、注明形成日期并存档。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书面报送调解情况,相关调解材料应当立卷成册,以备移交。
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组织应当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及时对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应当及时转立诉讼案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理。
5. 诉前调解中无争议事项的固定。诉前调解中,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应当列明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诉前调解不成的,特邀调解组织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诉前调解阶段固定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诉讼中当事人无需再行举证,但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6. 专家辅助人诉前调解的介入。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可以聘请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成员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咨询,参与证据交换、现场勘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对纠纷处理过程和结果形成合理预测,促进纠纷诉前达成调解。但特邀调解员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聘请担任专家辅助人。
当事人起诉时明确就专门性问题申请司法鉴定,且对鉴定项目、鉴定资料等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争议较少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专家辅助人为其提出意见。
7. 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的开展。诉前调解中专家辅助人介入后各方仍无法形成共识、必须通过委托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相关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指派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对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确需委托鉴定的,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对有争议的鉴定资料能否作为证据做出判断,并记录在案。
诉前委托鉴定的程序与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中委托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诉前鉴定意见与诉讼中委托鉴定意见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8.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的时限。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时限,按照诉前调解一般规定时限为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调解时限的限制。
诉前调解时限,自特邀调解组织签收人民法院移交调解材料之次日起算。诉前委托鉴定期限不计入诉前调解时限。
9. 诉前调解与诉讼审理的衔接。经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而转立的诉讼案件,一般由审判业务部门参与诉前调解指导的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主审。
审判业务部门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依“简案速裁”要求及时做出裁判;对于争议焦点较多的复杂案件,应按“繁案精审”要求,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做出裁判。
审判业务部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参照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进行调解。参照诉前调解机制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10. 加强联动解纷工作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纳入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一体推进,参照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当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为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经费保障,科学设置解纷绩效评估内容和激励措施,对联动解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适当表扬或奖励。
11. 加强联动解纷工作宣传引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当加大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普法教育、发布典型案例等宣传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机制的影响力和认可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努力营造行业组织、职能部门协同合作、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