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信用治理 弘扬“诚信兴商” | 江苏法院持续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2-06-30 浏览次数:10059
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自全省法院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以来,苏州、徐州、淮安、泰州等地法院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积极创新企业信用治理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兴商”文化方面的担当作为。
01
提示信用风险,聚焦源头预防
淮安中院制定《立审执协调配合操作指引》,加强立审执全流程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强化当事人履行能力评估等机制,通过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多次提示当事人一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源头上引导当事人充分认知信用风险,督促自动履行,以有效预防执行矛盾纠纷。该市淮安区法院还向1500余家企业被执行人发送《预限制消费令》《预纳入黑名单告知书》,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面临的后果,督促415家企业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
02
分级分类惩戒,精准动态管理
徐州睢宁法院联合信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黄、灰、黑”分级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一是精准分级惩戒。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类型、程度、过错大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分类确定“黄、灰、黑”失信等级,区分记载、公布三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按照比例原则分类采取对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二是动态信用管理。在三级信用惩戒制度的基础上,利用自主开发的“失信黄灰黑名单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信用按照履行状况进行可顺可逆的动态评价、自动化动态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出台《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失信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将失信行为细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分类确定采取失信惩戒的措施、期限及方式,避免过度信用惩戒给企业复工复产带来困难。目前,该院已适用《细则》办理涉企业被执行人案件88件,帮助66家失信企业恢复信用。
03
明确宽限规则,帮助企业再生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建立失信宽限期制度,对于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意愿的被执行人,经其书面申请并提交信用承诺书后,给予1-3个月的失信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纳失。通过给予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的缓冲期,在有效敦促其履行义务的同时,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被执行人造血再生,从而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泰州海陵法院落实审慎纳失理念,针对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意愿并积极修复信用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履行宽限期。目前该院已对6家企业适用信用承诺。
04
善用“和解建议”,促进双向共赢
淮安洪泽法院创建执行和解建议书制度,出台《关于力促执行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实施意见》,注重引导案件当事人强化沟通协调、促进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减小对企业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案件当事人“双向共赢”。一是明确和解前提。要求执行和解应当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为前提,且执行和解次数严格限制在2次以内,防止被执行人借机拖延执行、规避执行,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统一书面格式。制作和解建议书统一模板,向被执行人释明达成执行和解将最大限度减轻对其生产生活相关限制等利好事项,鼓励其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亦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对拒执行为进行警示提醒,敦促自觉履行义务。三是规范和解流程。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执行和解建议书》。对执行和解案件建立专门台账,由执行法官对照执行和解协议时间节点,按履行时限逐案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发现借助执行和解协议拖延规避执行、转移执行财产等情形的,及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对妨碍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予以相应处罚。今年1-6月,该院共促成执行和解24件,27家涉执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05
完善信用修复,强化守信激励
淮安中院建立“两书同达”机制,在依法送达《纳失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及程序。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主动出具《信用证明》,及时向地方信用办推送,即时消除失信惩戒影响,积极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
徐州新沂法院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被执行人,在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的同时,向其出具《诉讼诚信证明书》,将企业诚信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动单位,提高法院信用修复证明的实效性。
06
深化“执破融合”,助力主体出清
苏州吴江法院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对困难企业的挽救功能,持续深化执行转破产“吴江经验”,建立以“执行精准识别,及时导入破产,快速推进和解”为主要内容的“执破融合”机制,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受困企业尽快解决债务危机,及时复工复产。该院在办理某建筑装饰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和解案中,仅用时61天即清偿131余万元债权,债务人企业也实现了纾困复产。
徐州新沂法院建立执行局、民庭定期沟通机制,根据协商结果及时启动企业执行转破产程序,实行“一企一破产方案”制度,为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制定“订单式”破产方案,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近年来,新沂法院共移送破产审查154件,190家企业退出失信名单,促成25件涉企执行案件达成破产和解。
徐州云龙法院全面排查企业被执行人未实际执结案件,根据涉案数量、案件标的、财产状况等核心指标,逐案甄别是否符合“执转破”条件,被纳失次数超过5次以上的失信企业原则上一律启动“执转破”程序。今年以来共移送“执转破”案件52件。一是针对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债权、恶意进行个别清偿、转移资产、逃废债务、虚增资本、抽逃出资、空壳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执行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掘《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高管等非正常收入追回等制度措施的价值意义,通过“执转破”程序,强力破除债务防火墙,重拳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教育一批“穷庙”后面躲着的“富方丈”主动修复信用。二是对主营业务良好且资质较好的企业,因市场行情、资金回笼、担保牵连、财务管理等因素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而成为被执行人的,通过破产重整、和解来进行综合施治,帮助其盘活资产、改善经营管理、调整财务结构,为企业转危脱困争取宝贵机会。该院2021年至今共计促成破产和解4件,化解债权3015.9万元,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社会效益的“三赢”局面。